独独立立董董事事年年报报工工作作制制度度
(2023年12月制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总监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如涉及)。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
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九条 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年度述职报告,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