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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年年报报信信息息披披露露重重大大差差错错责责任任追追究究制制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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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月制制订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强化年报信息披露的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行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由经营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履行职责,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责任人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降薪、停薪;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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