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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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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

月月修修订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直通披露,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可能拥有或接触公司内

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五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办理信息披露和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发布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 15日 内进行预告。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交易所的要求,在会议结束后对会议决议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投资机构、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沟通联系。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视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评估,判断该事项的性质、状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信息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须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信息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流转和登记的程序。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相关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明确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工作部署,按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八)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审核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获悉披露事项后应立即按照披露规则的要求起草临时公告的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须履行审批程序(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审批)的,在该等事项或交易的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内容起草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披露。

(五)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无须履行审批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通报董事会及监事会,并在履行以下审核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披露;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请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予以披露。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已根据本制度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履行相关流程的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报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分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报送。

第六章 信息披露保密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需坚持信息公平披露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奖惩与考核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应及时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认定:

(一)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二)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定:

(一)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报告中需要其专项提供的数据等,或在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二)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部门和信息披露人员未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三)信息提供责任: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部门、会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忽,提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四)审计责任: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五十七条 责任追究形式: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考核分、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五十八条 责任追究程序:当出现以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秘书责成独立部门对差错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初步认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处理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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