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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审议、提出方案或建议并监督实施。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出的公司相关提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的建议或方案。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时,公司证券管理部、资产财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有关部门应负责配合战略决策委员会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或对外进行咨询、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资料及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

(三)上述两项内容的综合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为现场和通讯两种方式。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采用现场方式时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表决实行 1人 1 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若有委员对记录有不同意见,应在签名时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管理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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