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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9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珀科”)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为1,77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为23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担保额度可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止。最终的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9日及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江苏爱珀科下属子公司沈阳御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御光者”)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人民币820万元,融资租赁期限为84个月。为确保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顺利开展,江苏爱珀科与苏州金租签订了苏州金租(2023)保字第2311658-01号《保证合同》和苏州金租(2023)质字第

2311658-02号《质押合同》,由江苏爱珀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以其持有的沈阳御光者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江苏爱珀科对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1,77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3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沈阳御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沈阳御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CE7E1C2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8号(1-55层)龙之梦大厦38F层1-38FCW175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4月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孙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11月30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930.43
总负债930.44
净资产-0.01
项目(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0.00
营业利润-0.01
净利润-0.01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沈阳御光者相关《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1、债权人/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沈阳御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人/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及江苏爱珀科所持沈阳御光者100%股权质押担保

3、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79.18%;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07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9.61%。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爱珀科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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