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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 3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 4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 5

第五章 责任处罚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接到上述报告后1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应当记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前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可同比例增加、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管自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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