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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交易审批权限 ...... 4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 4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5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 6

第七章 附则 ...... 6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以自身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授权首席执行官负责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及授权有权交易人员及确认人员。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

(一) 组织对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 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额度计划,并依照审核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核在批准额度内执行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 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之经办部门,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评估公司的相关风险情况,结合外部市场状况提出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总监核准后执行交易,并依以下操作流程办理:

1、有权交易人员于授权额度内向金融机构下单交易,并呈报交易单注明交易名称、买/卖金额、期间、交易费用、交易对象,送交财务负责人签核;

2、在收到金融机构交易凭证之后,确认人员须立即确认交易内容,如发现任何瑕疵错误,须立即与交易人员或金融机构澄清并核对无误;

3、经确认人员确认之后,交割人员依据交易单明细执行交割事项;

4、会计人员依据相关交易凭证,登录会计帐务;

5、交易人员应分析所持有部位及其损益并制作报告,每月呈报财务负责人。

(二)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三) 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法律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及时进行评估和并采取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金融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合约,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四条 当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个别合约或全部合约损失达个别合约或全部合约金额之10%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上报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决策文件,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记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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