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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越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0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越博 公告编号:2023-188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增资扩股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70),公司全资子公司汇博吉通持股100%的全资孙公司湖北汇盛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新股东安徽合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本次增资事项相关的尽调工作尚在进行中,且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职调查结果能否满足交易方要求存在不确定性,能否签订正式交易文件存在不确定性,签订正式交易文件后增资方能否按照协议履行约定存在不确定性,能否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增资款实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能否达成存在一定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73.69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21,810.79万元,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2023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越博动力”)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2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

视,对关注函所关注事项逐一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就相关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2023年12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与李占江决议纠纷一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请补充说明法院二审判决对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构成以及前期董事会决议有效性的具体影响,目前公司董事成员的履职和董事会运作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公司章程等,说明公司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公司回复:

(一)对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的影响

根据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1063号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49号判决书确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已被法院撤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罢免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贺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周学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均被撤销。

综上,上述判决作出后,贺靖、周学勤被撤销非独立董事职务,李占江恢复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因此六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为:李占江(非独立董事)、申瑞强(非独立董事)、朱锐铿(非独立董事)、王显会(独立董事)、沈菊琴(独立董事)、黄敏(独立董事)。

(二)对前期董事会决议有效性的影响

1.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有效性的影响

根据(2023)苏0105民初1063号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49号判决书确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已被法院撤销,则除《关于罢免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贺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周学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被撤销外,《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应收账款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被撤销,上述议案自始无效。

2.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至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影响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至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均无股东向法院请求撤销的情形,在未经法院判决存在效力瑕疵而被撤销、无效及不成立的情况下,上述会议决议均为有效决议;其次,上述董事会决议中剔除贺靖、周学勤的表决票,亦超过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此,上述董事会决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再次,关于选任的董事行使职权发生的法律关系,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从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和保护投资人利益角度出发,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至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没有股东向法院请求撤销,大部分决议已超过60日(除斥期间经过),应当认定为有效决议。

(三)公司董事成员的履职和董事会运作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回函出具日,公司董事会6名董事成员分别为:李占江(非独立董事)、申瑞强(非独立董事)、朱锐铿(非独立董事)、王显会(独立董事)、沈菊琴(独立董事)、黄敏(独立董事)。目前董事会成员李占江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金额较大,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资格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提议将《关于罢免李占江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李占江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其余5名董事成员王显会、沈菊琴、申瑞强、朱锐铿、黄敏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忠实、勤勉,履行相关义务。公司现有董事数量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半数,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四)公司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有6人,不低于最低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目前公司5名(过半数)董事会成员正常履职,公司能够正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有效决议。综上,现阶段公司董事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分析

根据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1063号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49号判决书确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已被法院撤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罢免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贺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周学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均被撤销。

综上,上述判决作出后,贺靖、周学勤被撤销非独立董事职务,李占江恢复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因此六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为:李占江(非独立董事)、申瑞强(非独立董事)、朱锐铿(非独立董事)、王显会(独立董事)、沈菊琴(独立董事)、黄敏(独立董事)。

(二)前期董事会决议有效性的分析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有效性分析

根据(2023)苏0105民初1063号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49号判决书确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已被法院撤销,则除《关于罢免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贺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周学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被撤销外,《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应收账款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被撤销,上述议案自始无效。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至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有效性分析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经本所律师向公司核查,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至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均无股东向法院请求撤销的情形,在未经法院判决存在效力瑕疵而被撤销、无效及不成立的情况下,上述会议决议均为有效决议;其次,上述董事会决议中剔除贺靖、周学勤的表决票,亦超过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此,上述董事会决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再次,关于选任的董事行使职权发生的法律关系,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从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和保护投资人利益角度出发,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至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目前没有股东向法院请求撤销,大部分决议已超过60日(除斥期间经过),应当认定为有效决议。

(三)公司董事成员的履职和董事会运作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会6名董事成员分别为:李占江(非独立董事)、申瑞强(非独立董事)、朱锐铿(非独立董事)、王显会(独立董事)、沈菊琴(独立董事)、黄敏(独立董事)。经本所律师访谈,目前董事会成员李占江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金额较大,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资格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提议将《关于罢免李占江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李占江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其余5名董事成员王显会、沈菊琴、申瑞强、朱锐铿、黄敏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忠实、勤勉,履行相关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董事数量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半数,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四)公司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有6人,不低于最低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目前公司5名(过半数)董事会成员正常履职,公司能够正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有效决议。综上,现阶段公司董事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2.请补充说明目前公司公章、财务章等印章及证照管理的具体情况,相关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缺陷,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治理层及管理层能否有序运作,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有效实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保障上市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公司回复:

公司制定了《印章管理制度》,公司印章及证照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职管理。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证照由总经办专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制单网银、复核网银等仍由财务部门使用及专员保管。公司现有管理层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落实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管控严格,不存在缺陷。

因公司目前董事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的规定,一名监事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股东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补选董事及监事的临时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查,提案人具备提案资格,提案程序合法且提案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范围,公司将提交该临时议案至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公司董事及监事即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从而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治理结构。

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被撤销后,现有董事申瑞强、朱锐铿、王显会、沈菊琴及黄敏可正常履职;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提议将《关于罢免李占江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李占江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现有董事数量过半数,董事会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决议,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

公司已收到非职工代表监事贾红刚的书面辞职报告,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公司已将补选监事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监事会运作正常。

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罢免李占江的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后,虽然公司目前无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副总经理刘恒,负责市场营销的工作;财务总监徐方伟,负责财务相关工作,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能够

有效实施。公司目前仍在任职的董监高忠实、勤勉履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保障上市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3.请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核实说明公司是否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条第三项情形,如是,请按照相关规则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如否,请充分说明依据及合理性。

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董事会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49号,2022年12月7日越博动力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被判决撤销,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李占江仍为公司非独立董事,贺靖、周学勤二人不再是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目前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人,分别为李占江、申瑞强、朱锐铿;独立董事3人,分别为王显会、沈菊琴、黄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董事会人数应为五人到十九人。公司董事有6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要求。公司独立董事为3名,未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且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越博动力董事会对于一般表决事项需至少取得4名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目前人数为6人不会影响其作出有效决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因董事会可正常运行,股东大会可正常召集召开并形成决议。

(三)越博动力针对上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对公司董事会造成的实质性影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1.二审判决对公司董事会造成的实质性影响

根据法院作出公司与李占江公司决议纠纷的二审判决,贺靖、周学勤不再是公司的董事,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已采取的解决措施

针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根据2023年12月15日收到股东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名贺靖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提名周学勤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两项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如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即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时,针对董事会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事宜,公司已采取通过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补选董事的临时议案的方式予以解决。

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5449号】,2022年12月7日越博动力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被判决撤销,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李占江仍为越博动力非独立董事,贺靖、周学勤二人不再是越博动力的非独立董事。目前公司6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3人,分别为李占江、申瑞强、朱锐铿;独立董事3人,分别为王显会、沈菊琴、黄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董事会人数应为五人到十九人。公司董事有6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要求。公司独立董事为3名,未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且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越博动力董事会对于一般表决事项需至少取得4名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目前人数为6人不会影响其作出有效决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因董事会可正常运行,股东大会可正常召集召开并形成决议。

(三)越博动力针对上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对公司董事会造成的实质性影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1.二审判决对公司董事会造成的实质性影响

根据法院作出越博动力与李占江公司决议纠纷的二审判决,贺靖、周学勤两不再是公司的董事,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已采取的解决措施

针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根据2023年12月15日收到股东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名贺靖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提名周学勤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两项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如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即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越博动力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时,针对董事会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事宜,越博动力已采取通过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补选董事的临时议案的方式予以解决。”

4.截至目前,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均已辞职,公司尚未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请补充说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否正常进行,现阶段如何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预计解决期限。

公司回复:

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3年11月21日披露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4.2.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按照上述规则,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被撤销前,因董事会秘书辞职,贺靖当时作为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指导相关部门员工完成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被撤销后,贺靖的董事长职务被撤销,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作出罢免李占江董事长职务的决议且决议有效,因此无人可以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将在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作出后及时选举董事长,确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寻找合适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以保障后续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5.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无其他需说明事项。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运作,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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