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4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日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诉金额(万元) | 诉讼状态 |
1 | 渭南市高新区东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陕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越博公司)、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富博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依法判决被告越博公司立即偿还原告15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间的利息24,657.53元、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暂计为786,900.00元;判决被告富源公司对以上诉请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 239.15 | 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陕0502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陕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渭南高新区东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为24,657.53元。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止;再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2022年1月28日止;再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9日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止;再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陕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渭南高新区东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8万元;驳回原告渭南高新区东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
合计 | 239.15 | —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本金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账面已经记录,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合计86.69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