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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0

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94 号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胡冉、范时杰、林斌、张健伟:

2020年8月1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信达资产联合公司控股股东签署纾困合作协议的公告》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总协议》),信达资管拟分批收购相关债权人对你公司及子公司共11笔债权。根据《合作总协议》,如相关债务出现违约,信达资管有权要求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你公司在2021年报中对前述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胡冉、总经理范时杰、时任财务总监林斌、董事会秘书张健伟未勤勉尽责,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们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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