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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罗能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艾罗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5月2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094号文注册同意,批文签发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6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10月18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11月4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上交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年3月28日,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18次审议会议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18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3年5月26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4号)同意注册批复,批文签发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

二、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万股。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1-1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1-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二组合
2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5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9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艾罗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3%,即120万股。因招证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招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规模

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管理的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48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未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未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因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规模

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1-1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1-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二组合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2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4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6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7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共有9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20%,即800万股。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要求。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T-6日刊登的《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T-3日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招商证券足额缴纳认购资金。T-1日刊登的《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T+2日刊登的《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招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招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具的授权书,证券业协会的备案资料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南方基金和广发基金以下合称为“投资管理人”)承诺函等文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授权南方基金管理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授权广发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二组合(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二组合以下合称为“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

(2)战略配售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综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二组合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定委托组合之一,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南方基金及广发基金已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相关投资的要求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知悉本次战略配售安排。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相关社保基金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71)、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41)、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31)、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58)、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72)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投资管理人确认,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及其投资管理人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承诺函,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

益均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有。

2、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11000071783888X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维用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4月18日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0号院2号楼7层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电科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电科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中电科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中国电科为国务院国资委100%控股的公司,因此中电科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中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电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产业基础、网络安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地位。中国电科在关键芯片、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基础材料研发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肩负着支撑科技自立自强、解决关键技术环节、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职责。目前旗下有包括海康威视、中瓷电子在内的10余家上市公司,业务遍布海内外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电科总资产59,416,897万元,2022年实现净资产30,114,860万元,营业收入37,468,118万元,净利润2,907,490万元。综上,中国电科为国有大型企业。

中电科投资是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是中国电科资本运营投资平台,主要围绕中国电科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进行产业投资、金融投资和基金投资,资产规模为200余亿,是中国电科的资本运作平台。因此,中电科投资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中国电科已就中电科投资与艾罗能源战略合作事宜出具《关于下属企业参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声明与承诺》,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系由国务院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大型企业;

2、本公司下属企业中电科投资参与艾罗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事宜已经电科投资内部决策通过,符合本公司对下属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支持中电科投资与艾罗能源深化战略协同、联合开展集成电路芯片、新能源设备和材料、智慧工厂建设领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中电科投资已与艾罗能源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约定双方在以下领域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

(1)加强集成电路芯片、功率半导体等领域的合作

艾罗能源逆变器的核心部件主要由集成电路芯片、功率半导体器件、磁性器件等电子元器件构成,公司集成电路芯片、功率半导体器件等采购存在对境外供

应商的依赖,由于海外大厂对于芯片价格具有较大话语权,公司所需要的MCU、DSP等芯片可能会有涨价和缺货的风险,为维护公司的供应链安全和利润稳定,公司近几年有意提升国内芯片供应商的占比。中国电科十三所、四十三所等单位是国内芯片和半导体器件的领先企业,可以在集成电路芯片、功率半导体器件等领域与艾罗能源在研发和供应上进行合作,提升供应链安全和研发能力。

(2)加强新能源装备和材料领域技术合作

中国电科下属第四十八研究所是最早研究太阳能电池和新能源装备的单位之一,中国电科下属第十八研究所是国内研究电源和电池材料的领先单位之一,在新能源装备和材料的研发和生产领域具有引领优势,可以助力增强艾罗能源研发实力,可以通过双方的产业合作,加快艾罗能源产品的技术优势和竞争力。

(3)加强智慧工厂领域的技术合作

目前艾罗能源已采用中国电科旗下海康机器人的AGV助力于工厂的自动化建设,艾罗能源目前计划继续扩大智慧工厂规模。中国电科下属海康威视是智慧安防、智慧园区、智慧物流、物联网等领域的领军企业,有一系列的软硬件产品体系,将会助力艾罗能源扩大生产,提升智慧工厂的智能化和现代化。

艾罗能源和中电科投资将共同努力,继续保持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艾罗能源与中电科投资关联企业的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芯片、新能源装备和材料、智慧工厂建设领域等几个方面。同时,双方也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

中电科投资曾参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51)、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因此,中电科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电科投资的确认,中电科投资为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

业,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电科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电科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中电科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的认购资金。

3、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310000MA1H3T333H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委派代表:寿伟光)
注册资本253,900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35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国盛赋能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盛赋能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QS794,备案日期为2021年6月9日。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出资结构,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盛赋能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其中,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安徽省信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注2: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注3: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ii)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吴琴伟,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i)王剑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

注4:宁波优科投资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郑宇景(持股80%)、郑文涌(持股20%)注5: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云南省国有投资平台,其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9.6297%,为控股股东)、云南溢能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6.1945%,其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5053%)、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6705%),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0.00%)、云南省财政厅(10.00%)。因此,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出资份额角度,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通过国盛资本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赋能基金

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从控制权角度,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亦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系国盛赋能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

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就所涉国盛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因此,国盛集团实际控制国盛赋能基金。

因此,国盛集团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盛赋能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国盛集团成立于2007年9月,系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及上海多支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也是多家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国盛集团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股权运作流动、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盛集团总资产1,733.96亿元,净资产1,146.20亿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34亿元,净利润

12.43亿元。因此,国盛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国盛赋能基金作为国盛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盛赋能基金参与了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59.SH)、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31.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SH)、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47.SH)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国盛集团、国盛赋能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市场业务合作

艾罗能源可依托自身的海外市场地位、持续创新的研发实力、优异的产品性能和更优的服务等优势,借助上海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强大的平台资源、广泛的资本和产业触角、良好的政府关系和资源协调能力,扩大下游客户和用户范围,进一步提升国内外市场份额。

上海是全国经济和科技创新中心,聚集了大量优质工商业企业,上海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协调本地市场资源,助力艾罗能源在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工商业储能市场开拓。上海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还将共同推动上海国盛集团下属企业、同时也是国盛赋能基金管理人国盛资本管理的基金投资的新能源产业,与艾罗能源在光伏逆变器和储能电池等产品及应用端开展业务合作,协助艾罗能源巩固供应链、拓展应用领域、提升销售规模。国盛资本目前已重点卡位和发力光伏储能产业核心赛道,已投资的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具有高度协同关系,上海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协助艾罗能源与之开展或加强相关业务合作。

除上海国盛集团资源外,国盛赋能基金还将积极推动其他出资人及其大股东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等与艾罗能源在国内更多区域开展合作,加速艾罗能源的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

②金融服务支持

上海国盛集团作为沪农商行间接重要股东,将协同参控股金融服务企业与艾罗能源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市场投融资服务支持助力艾罗能源产线建设、产业链布局、技术研发;供应链融资服务提高艾罗能源成本控制能力。国盛赋能基金及国盛赋能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将与艾罗能源在资本运作层面保持交流与合作,支持艾罗能源后续再融资及并购重组。

上海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管理人国盛资本正在积极筹建碳中和产业基金,其中光伏和储能是重点方向之一,可以持续夯实和加强上海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与艾罗能源在新能源产业链上的战略协同。上海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

金管理人未来还可能与大型国央企、发行人等战略合作伙伴一起组建新的产业基金,发挥各自优势,一起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布局。

③人才科研合作

三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上海国盛集团是上海交大产投集团、企管中心等企业的托管方,上海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与艾罗能源积极推动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资源为艾罗能源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合作。综上所述,国盛赋能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国盛赋能基金确认,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国盛资本0.60%的财产份额,进而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0.0047%的财产份额,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的实际控制人。除上述关系外,国盛赋能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国盛赋能基金参与艾罗能源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未受前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盛赋能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国盛赋能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4、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330000MA27U0H33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邵珏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6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环城北路169号汇金国际大厦西2幢21层2101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金控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金控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金控投资100%股权,浙江省财政厅持有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因此,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省财政厅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控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金控投资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控”)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注册资本5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等。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金控的总资产为2,661.6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803.16亿元。2022年

度,浙江金控实现营业收入423.4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4.72亿元。因此,浙江金控为国有大型企业,金控投资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浙江金控战略布局,金控投资的发展定位之一为“产业投资平台”,配合浙江金控发展战略的需要开展战略投资。金控投资自成立以来,聚焦半导体、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高端制造领域。金控投资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95)、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95)、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47)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发行人与浙江金控及金控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浙江金控充分利用其在集成电路领域拥有广泛布局,为艾罗能源提供产业链赋能

近年来,浙江金控在国内新能源领域的产业链进行了广泛投资布局,投资浙江新能(新能源电站建设,600032)、天原股份(正极材料,002386)、瑞浦兰钧(储能电芯)、帕瓦股份(正极材料,688184)、正泰安能(户用光伏电站)、时代锂电(正极材料)、中能锂电(锂电储能系统集成服务商)等多个新能源产业链相关企业。

未来浙江金控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为艾罗能源对接优质的供应商及客户资源,从技术交流和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助力艾罗能源拓展上下游企业的合作。结合艾罗能源后续产能扩张的需求,浙江金控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助推强化艾罗能源与上游供应商瑞浦兰钧在电芯上的合作。同时浙江金控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艾罗能源与浙江新能、正泰安能、中能锂电等公司在下游市场开拓中的合作。

(2)发挥浙江金控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势,为艾罗能源提供综合性金融支持。

浙江金控旗下拥有浙商银行、太平科技保险、永安期货等多个金融机构,未来将依托其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艾罗能源在供应链融资服务、资本市场投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科技保险业务等领域展开合作,协助艾罗能源加强资金链安全,助力艾罗能源高阶产品体系的开发。

(3)浙江金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在浙江省的金融产业引领作用,为艾罗能源产业布局和投资提供资金链、政府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支持。浙江金控将充分利用其金融创新和产业升级平台的战略地位,在合法合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协调地方各级政府为艾罗能源提供地方政策支持与产业投资支持,助力艾罗能源产能升级和产业链上下游布局。综上所述,金控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金控投资确认,金控投资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金控投资出具的承诺函,金控投资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金控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金控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5、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440300MA5G426C42
类型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程伟灏)
注册资本34,300万元成立日期2020-03-27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龙船坞路96号3幢1楼125室-6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经核查,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望月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JZ143,备案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

(2)出资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望月基金确认,望月基金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的下属企业,其实际控制人系中集集团。中集集团为A+H上市公司(000039.SZ;2039.HK),中集集团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控制权方面:中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资本管理”)为望月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集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资本控股”)持有中集资本管理80%的股权,中集资本管理是中集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中集资本管理的董事会5名成员均由中集集团委派。同时,望月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其最终投资决策,该委员会由4名成员组成,全部成员均由中集资本管理委派,且均为中集集团或其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中集集团实际控制望月基金。

(2)出资份额方面:中集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望月基金40.8163%的财产份额、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集资本控股持有望月基金8.7436%的财产份额、通过控股子公司中集资本管理持有望月基金

0.6997%的财产份额,中集集团最终实际享有望月基金50.2596%的财产份额,中集集团最终实际享有并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主要收益或损失;

望月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1:珠海横琴成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中集资本管理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包括张力、曾邗、沈景波、陈杰、程伟灏、王颖、杜广增、张文华、刘思佳、刘力源、苏彬、迟洋、贺晓宇和汤文丽共14名自然人和深圳市美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美成”),分别直接持有员工持股平台72.50%、5.00%、1.50%、6.50%、3.75%、3.00%、2.50%、1.50%、

0.75%、0.675%、0.675%、0.65%、0.50%、0.25%和0.25%的份额;其中张力、沈景波是深圳美成的股东,通过深圳美成又间接持有员工持股平台0.225%和0.025%的份额。全体自然人均为中集集团或中集集团下属企业正式员工。

注2:新华昌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华昌”)系全球领先的集装箱制造企业,现为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潘华萍、单苏文、周全法、周金静和单兴海为新华昌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39.8148%、25.00%、15.0926%、15.00%和5.0926%的股权。其中潘华萍为新华昌的单一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新华昌的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全法为新华昌的公司监事,周金静为新华昌的财务总监助理。

注3:广东富华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富华制造”)系全球领先的集装箱及冷藏设备制造企业,现为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广东富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华集团”)和富华工程机械(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富华香港”)为富华制造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1.0092%和98.9908%的股权。其中富华香港为富华制造的控股股东,吴志强为富华制造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富华集团和富华香港间接持有富华制造70.20184%的股权;吴淑敏为富华制造的董事,通过富华集团和富华香港间接持有富华制造29.79816的股权。

注4: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泛洋”)系我国领先的集装箱制造企业,现为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浙江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平信”)和万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昇国际”)为浙江泛洋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60.00%和

40.00%的股权。其中浙江平信为浙江泛洋的控股股东,叶道根、陈亚芳夫妇为浙江泛洋的实际控制人,其中叶道根为浙江泛洋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通过浙江平信间接持有浙江泛洋36.00%的股权;陈亚芳在浙江泛洋无实际任职,通过浙江平信间接持有浙江泛洋

24.00%的股权;伍健文为浙江泛洋的董事,通过万昇国际间接持有浙江泛洋40.00%的股权。

注5:厦门太平货柜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货柜”)系全球领先的集装箱制造企业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HK.00716,简称“胜狮货柜”)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现为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太平船务有限公司为胜狮货柜的控股股东,持有胜狮货柜41.72%的股权。Temasek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简称“淡马锡控股”)通过PIL Pte. Ltd.持有太平船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淡马锡控股为胜狮货柜、太平货柜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望月基金提供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望月基金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不

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

中集集团是世界领先的物流装备和能源装备供应商,总部位于中国深圳。中集集团致力于在如下主要业务领域: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及液态食品装备、空港/自动化物流及消防装备、海洋工程、物流服务、循环载具等提供高品质与可信赖的装备和服务。作为一家为全球市场服务的多元化跨国业务集团,中集集团在亚洲、北美、欧洲、澳洲等地区拥有300余家成员企业及3家上市公司,客户和销售网络分布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中集集团围绕“社会有需求、行业有短板、中集有优势”的发展思路,在中集所涉足的物流及能源装备领域持续布局新业务、新产品,并叠加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技术,提供全产业链的综合解决方案,持续为客户创造新价值。截至目前,中集集团位居2023年《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170名。2022年,中集集团实现销售收入约1,415亿元(人民币),归母净利润约32.19亿元(人民币)。因此,中集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望月基金提供的说明:基于集团产业布局与未来战略规划,中集集团统筹安排具备充足资金实力的望月基金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主体,并交由中集资本管理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统一运作管理。中集资本管理是中集集团统一的基金管理和资本运作平台,以产业升级和产融协同为使命,以股权投资为载体,搭建中集集团各产业与资本市场的合作桥梁,专注于产业投资,为投资人创造长期价值;中集资本管理依托于中集集团丰富的产业资源,在先进制造、冷链、智慧物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装配式建筑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成功案例。除中集集团下属成员企业外,望月基金其他合伙人均为集装箱、能源物流等领域的全球领先制造企业与协会成员企业,望月基金主营业务为通过投资带动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新能源等相关产业链上下游的发展,本次参与艾罗能源战略配售与望月基金的主营业务和投资方向完全契合。

根据《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战略合作备忘录》,合作内容如下:

“各方拟深化业务合作关系,共同在技术研发合作、市场合作、物流服务合作、金融合作以及人才与管理合作等方面合作。技术研发合作:中集集团以集团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6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5,000余名科技人员为创新主力,实施以“创新推动价值增长”为导向的“技术牵引型”科技创新机制;中集集团旗下的中集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集储能”)专注于储能集成设备领域,经不断培育与发展,现已在国内形成四大生产基地,产品覆盖全系列储能变电装备(发电侧、电网侧及用户侧)以及风电配套装备,成功交付多个GW级项目,并已多家储能行业头部企业达成深度合作。艾罗能源作为我国储能逆变器与并网逆变器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与中集集团的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借助各自已在储能行业的现有技术积累,在工商业储能、园区光储一体化等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相关领域开展深层次、多维度的产品共同研发与建设方案合作,实现技术优势互补。

市场合作:1)中集集团旗下的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HK.3899)(以下简称“中集安瑞科”)是全球领先的能源集成业务服务商与关键设备制造商。借助中集安瑞科的全球化销售网络及其长期积累全球性优质能源客户资源,在全球能源结构变革趋势下,结合双方的产业优势,共享客户渠道,共同在储能领域开拓新商机。2)中集集团旗下在国内外拥有众多大型产业园区,在我国3060双碳目标指引下,园区光储配套电站建设需求不断提高,依托艾罗能源在光储系统领域的经验与技术优势,中集集团可为艾罗能源提供丰富的工商业侧应用场景,践行其“光储产业链一体化”战略。3)结合艾罗能源在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等领域的技术积淀与中集储能的现有储能集成客户基础,共同拓展包括但不限于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近荷测独立储能、零碳园区微电网及移动储能等项目合作机会。

物流服务合作:1)全球物流合作:艾罗能源目前已与中集集团旗下的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世联达”)开展跨境物流运输合作。中集世联达是营收规模居国内综合物流行业前三名的中国十佳物流企业,可在艾罗能源未来进行全球市场拓展中,基于“江海空铁陆”多式联运组合

产品,持续为艾罗能源提供更高效、更具性价比的综合性物流解决方案,助力艾罗能源建立全球性供应链物流网络体系。2)仓储物流合作:中集集团旗下的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是行业顶尖的自动化物流系统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可为艾罗能源提供整套自动物料输送分拣产品及自动化立体仓库等自动化物流解决方案。3)循环包装合作:中集集团旗下的中集运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载具”)针对艾罗能源的储能逆变器产品运输具有多批次、长距离、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可提供全流程运输包装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艾罗能源物流效率。

金融合作:1)产业投资合作:中集资本管理作为中集集团统一的基金管理和资本运作平台,包括储能领域在内的新能源产业是中集资本管理紧密围绕中集集团主业及生态圈重点布局的产业投资方向之一。凭借双方多年在新能源产业的资源积淀、渠道优势与技术积累,中集集团将致力于单独或与艾罗能源共同通过产业投资的方式,进一步挖掘全球能源变革背景下的投资契机,助力双方携手把握新能源产业的转型升级机会。2)商业保理合作:中集集团旗下的中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艾罗能源经营规模快速扩大的背景下,能够为艾罗能源提供商业保理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实现艾罗能源应收账款变现,在提供低成本流动性资金支持的同时,优化艾罗能源资产负债结构,实现低成本融资。人才与管理合作:艾罗能源将与中集集团建立良好的人才培养与精益管理分享机制,助力艾罗能源提升管理层级,协同共进。各方将共同努力,继续保持战略合作,积极推动各方的合作进一步深入,并积极探索新合作领域,寻求更大共识,扩大合作范围。”综上所述,望月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招商证券的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望月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中集集团,根据中集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招商局国际(中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集集团A股及H股已发行股份的24.49%,为中集集团的第二大股东,邓伟栋先生为中集集团A股及H股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亦担任招商证券A股及H股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除上述情形外,望月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望月基金参与艾罗能源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未受前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望月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经核查望月基金2022年度审计报告,望月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330000MA7F7CBP98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吕午弋)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望江街道元帅庙后88-1号557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富浙战配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富浙战配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VC939,备案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截至核查报告出具之日:

(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运营”)间接持有富浙投资100%股权,因而浙资运营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

(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浙投资以及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富浙战配基金58%出资份额。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浙资运营的下属企业,浙资运营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100%股权,因此浙江省国资委为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富浙战配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注1: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盐集团”)及其上层股东珠海盘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盘实”)的相关情况如下:2020年9月,浙盐集团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99)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2019年末,作为国务院第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浙盐集团进行第一次所有制混改,根据国家国有企业引入战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国资委的要求,经过公开招牌挂程序,浙盐集团引进了珠海盘实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持股5%。在浙盐集团具体事项中,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占据绝对主导权,掌握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决策权。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珠海盘实的出资结构不存在影响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的情形。珠海盘实的出资结构如下:珠海盘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信合鸿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份额

1.0004%;深圳信合鸿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由王德新、李嘉斐各持有50%的股权。珠海盘实的有限合伙人包括:(i)芜湖歌斐斐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22.3264%;(ii)芜湖歌斐斐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9.8278%;(iii)芜湖歌斐汣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1.9331%;(iv)芜湖歌斐俊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10.1903%;(v)芜湖歌斐俊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0.1763%;(vi)昆山歌斐融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0.0504%;(vii)芜湖歌斐瀚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8.9585%;(viii)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证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份额5.5368%。该等有限合伙人均由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汪静波,持股46.00%;(ii)何伯权,持股25.00%;(iii)殷哲,持股12.00%;(iv)严蔷华,持股10.00%;(v)张昕隽,持股4.00%;(vi)韦燕,持股3.00%。

注2: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均为事业单位,隶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宣传部。

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的股东穿透情况,富浙战配基金的上层间接股东浙盐集团为浙江省国有控股企业和浙江省省级食盐专营企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影响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相关说明,富浙战配基金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浙资运营为由浙江省国资委100%持股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亿人民币,资产证券化率超过80%,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在全国“两类公司”中持续保持领先地位。截至目前,浙资运营拥有5家全资子公司,控股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04)、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61)两家上市公司,持有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150余家重点企业股份,主导发起设立了浙江省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新兴动力基金、科创新兴产业基金、国有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基金等基金,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中银浙商产业投资基金等多只基金的组建设立。因此,浙资运营为大型企业,富浙战配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资运营总资产2,925.61亿元,净资产792.21亿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6,786.77亿元,净利润86.04亿元。

依据浙资运营出具的相关说明,浙资运营知晓富浙战配基金拟参与艾罗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浙资运营将对富浙战配基金与艾罗能源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合作内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给予支持,促进双方的产业协同。

根据发行人与富浙战配基金、浙资运营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浙资运营通过旗下所属公司平台和一系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了诸多新能源领域的优质企业,包括浙江杭泰数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603799.SH)、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738.SH)、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390.SZ)、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207.SZ)等,可为艾罗能源在储能以及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带来潜在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会。同时浙江富浙战配基金及浙资运营在集成电路领域培育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科技企业,包括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688469.SH)、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等,依托浙江富浙战配基金及浙资运营在半导体制造、设计及封测等领域的布局可为带来潜在的IGBT、MOS管、电源管理IC供应商和业务合作机会。

2、艾罗能源地处浙江杭州桐庐,浙资运营将利用自身在长三角地区特别是杭州的资源优势和关系网络协助艾罗能源吸纳新能源领域高端人才和企业管理运营方面的综合性人才,协助发行人优化组织人才架构体系,辅助发行人战略拓展,进一步推进发行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3、浙资运营未来也将依托其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如“富浙租赁”、“浙江产权交易所”“农发小贷”、“物产中大期货”等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再融资业务、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助力艾罗能源进一步发挥资金优势,进一步做强做大储能业务。

此外,富浙战配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75.SH)、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62.SH)、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8.SH)、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12.SH)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所述,富浙战配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富浙战配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富浙战配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7、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31000033232831X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3月11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111号201室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国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上海上国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上海上国投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上国投提供的章程及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海上国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持有上海上国投80%股权,为上海上国投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上海国际集团、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海上国投100%股权,为上海上国投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上国投的控股股东上海国际集团是具有投资控股、资本经营和国有资产管理三大功能的国有大型集团公司。上海国际集团作为上海市重要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和国有资本市场化专业运作平台,持有60%市属金融机构地方国有权益,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是上海保险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公司等全国性金融要素市场重要股东,设立金浦、国和、赛领、科创、国方等产业基金品牌,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截至2022年12月,上海国际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2,325.15亿元,净资产1,640.50亿元,2022年实现利润总额70.90亿元。综上所述,上海国际集团为国有大型企业。

上海上国投于2015年3月11日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实缴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上海上国投按照上海国际集团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立足于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建设,聚焦“金融+科创”投资布局。在战略新兴产业领域,重点聚焦于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

料、人工智能等方向,较好发挥了国有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截至2022年12月,上海上国投总资产245.93亿元,净资产190.36亿元,2022年度实现利润总额7.56亿元。

根据发行人和上海上国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上海上国投在战略新兴产业投资领域,持续强化科创引领,重点在集成电路、新能源与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进行系统性投资布局,并先后完成了对沪硅产业、中化国际、云从科技等龙头企业的投资。未来,上海上国投将结合自身优势,协助发行人与更多新能源产业链厂商形成上下游协同合作,支持发行人在国内市场储能业务的开拓与发展。此外,上海上国投能够利用专业的平台资源和团队能力,为发行人在资本运作与兼并收购等方面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支持与帮助。

②上海上国投将充分发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际集团多年来丰富的金融与资本运作经验,特别是为上海市各大重点市政工程提供完善的投融资和财务顾问服务的经验,为发行人在国内工商业储能业务拓展与落地方面提供协调政策资源,以及相应的财务顾问支持;

③上海上国投是上海市属国资,上海市国资委下属多家大型能源、电力、园区运营企业。上海上国投将充分发挥上海国资的协同作用,助力发行人储能业务未来在长三角核心区域的拓展及落地。

④上海上国投可协调上海国际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浦发银行与上海农商行,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提供信贷、结算、增信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此外,上海上国投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27)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所述,上海上国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上海上国投确认,上海上国投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上国投出具的承诺函,上海上国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上海上国投提供的财务报表,上海上国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8、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440300085700056P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凌江红
注册资本1,01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2日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大宗商品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根据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招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

招证投资为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招商证券。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招证投资作为保荐人招商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招证投资为保荐人招商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证投资与保荐人招商证券存在关联关系,保荐人招商证券关联方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0.6833%股份。除此之外,招证投资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招证投资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招证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招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9、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2023年8月14日

备案编码:SB8475

募集资金规模:2,648万元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

序号参与配售 人员姓名职务拟认购金额 (元)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计划的比例员工类别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1高志勇采购中心总监16,350,000.0061.74%核心员工发行人
2闫强财务总监5,000,000.0018.88%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3胡建华基建部高级经理5,130,000.0019.37%核心员工发行人
合计26,480,00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保荐人(主承销商)、见证律师核查,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2)董事会决议履行情况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计划的议案》,确定了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参与人名单。

(3)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支配主体。根据《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③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④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⑤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及资格标准。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其提供的出资凭证等资料,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配售条件

招证投资、招商资管(为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投资管理人南方基金及广发基金、中电科投资、国盛赋能基金、浙江金控、望月基金、富浙战配基金和上海上国投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招证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招商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招商资管艾罗能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100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

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二组合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

5、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招证投资、艾罗能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七家外部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承销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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