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3
第四章 会议登记 ......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7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9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 12
第八章 其 他 ...... 13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
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股东。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决定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提案接受人,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以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其他机构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比照法人股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经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授权的股
东代表如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经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
同意,该股东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授权他
人代理投票。其他机构股东比照法人股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
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股数多
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
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
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时必须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该关联交易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对同一事项,股东大会作出不同决议,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
示;无论是否提示,均按后者取代前者的原则,以最新者为准。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董
事长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
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其 他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
施。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大会批准,未尽事宜或与《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过”
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