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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的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由董事会领导, 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 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 管理和监督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其他部门兼职,审计小组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可以从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本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

(四)内审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内审部负责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先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第十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四)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并索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 要积极配合, 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七)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对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程序为:

1、内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根据被审事项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经内部审计负责人确认后,应当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和被审公司(部门)交换意见,进行充分沟通,被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就审计小组发现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书面说明。

5、被审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6、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授权同意后,可以向外提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内审部向公司提出

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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