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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或2 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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