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选择标准和程序的确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及以上
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或者董事会秘书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要求积极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
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职责和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至少
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且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委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召集人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召集人应当予以采纳。
如遇紧急事项须马上召开会议的,可以以口头、电话、邮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在通知时作出具体说明,并取得全体委员的同意。会议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履职中关注到的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告知召集人发起会议进行讨论和审议。召集人不召集或不履行职责的,其他两名委员可自行召集会议,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及以上的委员亲自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应以
现场方式召开,确实不具备现场召开条件的,也可以以电话、邮件、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等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非独立董事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采取通
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用外部咨询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批准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