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通知,蔡征国先生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可转债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质押数量(元) | 是否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占其所持可转债比例(%) | 占可转债总发行量比例(%) | 质押用途 |
蔡征国 | 是 | 100,000,000 | 否 | 2023-12-18 | 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完成之日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58.65 | 33.33 | 个人资金需求 |
合计 | — | 100,000,000 | — | — | — | — | 58.65 | 33.33 | — |
注:质押起始日为证券质押登记日。
2、本次质押不存在被用做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3、股东累计质押可转债情况
股东名称 | 持有数量(元) | 占可转债总发行量比例(%) | 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张) | 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元) | 本次质押后占其所持可转债比例 | 本次质押后占可转债总发行量比例 |
(%) | (%) | |||||
蔡征国 | 170,500,000 | 56.83 | 0 | 100,000,000 | 58.65 | 33.33 |
合计 | 170,500,000 | 56.83 | 0 | 100,000,000 | 58.65 | 33.33 |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可转债质押事项为股东融资需求,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需要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的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