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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二: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作为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1、《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全体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优做强;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及核心技术员工,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选取总资产报酬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研发投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核心的经营指标,分别反映了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及企业运营质量。上述考核指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对应的行权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李姝 王旻 吴乃苓 郁向军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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