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204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3-071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前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