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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0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3-085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9:15至2023年12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C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事项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尹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93,093,5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5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58,075,0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9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35,018,5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03%。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4,744,5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4,740,4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3%。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立见先生、独立董事杜兰女士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以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则的实施修订,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规则需要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192,80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4%;反对286,5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457,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26%;反对286,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89%;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3项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2.0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0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4%;反对286,9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457,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26%;反对286,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793,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4%;反对286,9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444,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81%;反对286,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4%;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5%。

2.0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793,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4%;反对286,9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444,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81%;反对286,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4%;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董丁铱律师、李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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