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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0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15:00

2、 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国荣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6,59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98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6,48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9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3,45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355,6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4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1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40%;反对1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1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40%;反对1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1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40%;反对1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6,4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1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40%;反对1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方世扬、陈宽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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