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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2021年、2023年和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2021年、2023年和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9年、2021年、2023年和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9日,同意以人民币31.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86名激励对象授予139.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吴辉、李翰杰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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