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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中,所聘任董事会秘书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本次所聘任的人员能够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石剑先生、刘书考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所需资金总额下限为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方飞沈云樵聂如琼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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