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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上市公司”或“公司”)向周文元先生控制的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华东重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核查意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简称或释义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相同)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12月5日(以下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及相关资料,在自查期间内,除以下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翁耀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翁耀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翁耀根2023-05-19协议转让19,100,000.0061,166,667.00

2023年3月26日,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及周文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19,100,000股、22,000,000股、44,544,419股华东重机股份,并于2023年3月28日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份于2023年5月19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翁耀根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以及对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考虑,于2023年3月26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转让本人所持华东重机股票,后续股票过户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该次《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2、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周文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周文元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周文元2023-05-19协议转让44,544,419.00133,633,257.00

2023年3月26日,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及周文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19,100,000股、22,000,000股、44,544,419股华东重机股份,并于2023年3月28日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份于2023年5月19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周文元系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周文元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于2023年3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本人所持华东重机股票,后续股票过户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该次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3、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朱治国2023-04-28买入101,700.00101,700.00

2023年4月25日,上市公司发布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朱治国任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另外朱治国作为上市公司光伏业务的负责人,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拟择机增持公司股票。2023年5月29日,经上市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朱治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日,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朱治国为常务副总经理。前述股票买入时,朱治国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尚未成为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亦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

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未向本人配偶王筱楠、儿子朱御风透露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作为华东重机光伏业务的负责人出于对华东重机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华东重机长期价值的认可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龙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龙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沈龙强2023-04-28买入222,200.00222,200.00
沈龙强2023-05-04买入31,600.00253,800.00
沈龙强2023-05-09卖出253,700.00100.00

2023年7月24日,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增补沈龙强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聘任沈龙强为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2023年8月10日,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增补沈龙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前述股票买卖期间,沈龙强尚未就职于上市公司,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龙强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在上述交易期间,本人未曾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之配偶王筱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之配偶王筱楠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王筱楠2023-07-28买入200.00200.00
王筱楠2023-08-07买入58,600.0058,800.00

王筱楠未就职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王筱楠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曾向本人配偶朱治国获取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之子朱御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之子朱御风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朱御风2023-04-12买入100,000.00100,000.00
朱御风2023-04-25卖出100,000.000.00
朱御风2023-04-27买入230,000.00230,000.00
朱御风2023-04-28卖出115,000.00115,000.00
朱御风2023-05-09卖出115,000.000.00

朱御风未就职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朱御风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曾向本人父亲朱治国获取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陈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陈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陈涓2023-10-10卖出500.002,000.00
陈涓2023-10-11买入500.002,500.00

陈涓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股票买卖期间,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决策。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涓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澍颖之配偶顾焕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澍颖之配偶顾焕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方向交易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顾焕波2023-06-06买入38,700.0038,700.00
顾焕波2023-06-13卖出38,700.000.00
顾焕波2023-09-21买入24,600.0024,600.00
顾焕波2023-09-22卖出24,600.000.00
顾焕波2023-09-27买入18,400.0018,400.00
顾焕波2023-10-17卖出18,400.000.00

顾焕波未就职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协商及决策。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顾焕波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23年6月6日买入、2023年6月13日卖出华东重机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届时本人配偶王澍颖未获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亦不知晓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于2023年9月、10月期间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系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有关公告后本人基于个人判断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作出的独立判断,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从本人配偶王澍颖获取本次重组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

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尹澎华 吴烨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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