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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除审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事项外,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专门会议

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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