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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0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占多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投资评审组和环境、社会及公司法理(ESG)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各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ESG工作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评估和管理公司ESG相关的风险和机遇等相关工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提供支持,并组织落实公司ESG相关决策部署。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组和ESG工作组的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公司2012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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