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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2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员;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公司2012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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