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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编 号:临2023-086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20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的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监事。公司监事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
第七条 会议通知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就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未审核通过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四) 会议议案及议程; (五) 监事发言要点; (六) 决议事项表决方式和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董事表决意见; …… (八) 会议记录人姓名。 ……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除上述修改之外,《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不变。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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