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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券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因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涉及重大事件将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七)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 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 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十五)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六)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九)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 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三)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十八)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市值(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四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一节 行业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 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 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 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 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 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五十四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 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 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 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 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 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二节 经营风险第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 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 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 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 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 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 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 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 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 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 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十六) 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 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 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 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 本制度第六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七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流程第七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 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五) 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第八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一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 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事务中心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中心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八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 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八十五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六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九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一百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一百〇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一百〇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一百〇七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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