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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

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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