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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是3名独立董事 。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审议上述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遇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任一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1名独立董事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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