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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独立董事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同时,公司应每年度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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