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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取得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156,661,277.83元、相应违约金及律师费,暂共计4,474,288,640.0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债权有相应质押财产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融资计提了足额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分行”)因与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大榭派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案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3年9月29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员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3)苏0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分行支付转让价款3,156,661,277.83元及相应违约金;

(二)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南京分行有权就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2亿股股权、洪清华质押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12,296,961股股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68,983,254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清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3,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18,243元,由南京分行负担5,800元,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22,412,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债权有相应质押财产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融资计提了足额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继续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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