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高伟荣先生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拟使用自有资金,自2023年10月31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1,200万元(含)。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2023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高伟荣先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11,6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199.9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高伟荣先生。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高伟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7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2%。
(三)在本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高伟荣先生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23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高伟荣先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11,6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199.9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增持后,高伟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041,6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35%。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人的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未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