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1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8名激励对象授予869.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1.22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革 陈丽洁
洪缨 周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