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证券代码:836961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丽浦路9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1)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7)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1)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作为公司的监事,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依法减持;本人/本企业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B.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A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C.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D.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
6)本人/本企业承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B.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C.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
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7)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8)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依法减持;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B.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A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C.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D.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
5)本人承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B.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C.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依法减持;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B.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A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C.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D.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
4)本人承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B.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C.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外,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本人在《公司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公司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依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专款专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
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文件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内容,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或业绩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升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拟采取措施及承诺如下:
1)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公司已作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本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否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6、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给予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任何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优先于市场第三方达成交易的权利。
3)杜绝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避免与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交易的,本人/本公司保证督促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
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5)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出现因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在本人/本公司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7、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避免资金占用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本人/本公司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任职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得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人/本公司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得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在本人/本公司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人/本公司将对自身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及约束,如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或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来有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如公司决议参与该等商业机会的,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公司及其子公司。
4)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导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将亲自或促成本人/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
5)在本人/本公司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如因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公司在该承诺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9、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西磁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西磁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西磁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西磁科技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西磁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西磁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西磁科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西磁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西磁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西磁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依法督促西磁科技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西磁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西磁科技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西磁科技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西磁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其持有的西磁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西磁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西磁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0、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C.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
A.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1、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西磁科技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由于西磁科技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权部门要求补缴,或因该等事项发生诉讼、仲裁及被有权部门要求处以罚款或承担责任,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2、关于不动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动产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公司上市前的自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权属或相关手续存在瑕疵,导致上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被责令搬迁、拆除,或导致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或受到有权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13、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劳务派遣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用工,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劳务派遣事项而被有关政府部门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
将全额赔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09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钕铁硼磁钢、铁氧体磁钢等永磁材料、钢材和零部件等,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分别为78.35%、80.61%、
80.95%和76.98%,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成本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波动,如未来公司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持续波动,而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推广及市场空间受限的风险
发行人在磁力过滤设备行业进行多领域、多品种的布局,最终客户包括电子材料、化工、食品和医药等下游行业。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应用领域广泛,用户分散,使用周期较长等特点,公司需持续开发新客户以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且不断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及服务能力以进一步开拓市场。
鉴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为在锂电等电子材料、化工、食品医药等领域的精细除杂,而国内磁力过滤设备在电子材料、食品、医药等行业应用的时间较短,属于比较新兴和细分的领域,目前我国大部分下游行业对除铁的重视程度较低,磁力过滤设备结构上以普通手动磁力过滤设备为主。若未来包括锂电等电子材料行业在内的下游行业自身发展不及预期、或者对磁力过滤设备的需求放缓或下降,可能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公司面临市场空间受限及业绩下降的风险。
此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若出现公司新产品研发进度无法及时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在食品、化工、医药等领域及新客户的拓展上未
能达到公司的预期效果、未能及时完善产品开发和布局或提升规模制造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及服务能力无法满足客户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出现重大变动等情形,公司将面临市场推广受阻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3、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6.24%、33.94%、35.71%和
37.23%。随着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近年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如果原材料价格上行,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下降;另外,如果公司开发新产品或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受阻、下游市场变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以及汇率出现不利波动,也可能使得公司的产品售价、销售数量、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从而使得公司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4、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公司下游电子材料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磁力过滤设备市场需求旺盛,相关领域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将永磁除铁设备在电子材料行业应用,后续将通过募投项目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广永磁除铁设备和电磁除铁设备在电子材料、化工、食品、医药等行业的销售和应用。如果未来下游电子材料行业市场需求增速不及预期或者下降,或其他主要行业客户推广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则公司的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险。
5、存货发生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92.85万元、2,695.16万元、5,099.71万元和3,667.58万,占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65%、17.75%、
23.96%和18.35%,主要系公司积极拓展业务及发出商品持续攀升,存货账面价值占期末总资产的比例整体呈上升趋势。若公司不能有效进行存货管理,将可能导致公司存货周转能力下降。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况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存货可能发生存货跌价损失,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系基于市场发展趋势、发行人技术储备和客户资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但在未来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市场环境、竞争对手策略、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增长情况不及预期,或行业整体产能扩张规模过大导致竞争加剧,则发行人可能面临产能过剩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66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93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西磁科技”,股票代码为“83696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2月21日
(三)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四)证券代码:83696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481,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0,7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391,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7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100,19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100,19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2,381,10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4,689,80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69,500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308,7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8.09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5,309.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6,848.13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5.54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1,773.57万元和3,077.19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18.07%和28.33%,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Ningbo Souwest Magnetech Development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5,309.0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吴望蕤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3年8月29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25日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丽浦路99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专用设备修理;磁性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磁性应用设备及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
所属行业 |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315204 |
电话 | 0574-86503106 |
传真 | 0574-86503109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1stmagnetech.com |
电子信箱 | management@1stmagnetech.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洪晶惠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74-86503106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吴望蕤直接持有公司39.84%股份,并通过宁波亨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亨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6.60%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6.4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西磁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望蕤、童芝萍,二人系夫妻关系。吴望蕤直接持有公司39.84%股份,通过持有亨升投资70.10%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9.42%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49.26%表决权;童芝萍直接持有公司27.12%股份,二人直接及间接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为76.38%,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望蕤与童芝萍之子吴润秋、吴望蕤妹妹之配偶徐康升、童芝萍之兄长童志康、吴望蕤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持股平台亨升投资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0.19%、11.40%、1.07%、9.42%的股份,同时吴润秋通过亨升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0.04%的股份,为吴望蕤、童芝萍的法定一致行动人。2023年4月26日,为明确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吴望蕤(甲方)、童芝萍(乙方)、徐康升(丙方)、亨升投资(丁方)、童志康(戊方)、吴润秋(己方)等上述各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各方保持一致;如果出现意见不统一时,应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时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各方须按甲方的意见行使股东、董事权利。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3年时终止。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后,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及公司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否则协议仍将继续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1、吴望蕤
吴望蕤先生,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4年至2000年,任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2年至2003年任宁波西南磁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至2015年11月任宁波西磁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童芝萍
童芝萍女士,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7年至2003年,任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会计;2003年至2015年11月,任宁波西磁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董事;2015年11月至今,任宁波西磁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合计持股(股) | 任职期间 |
1 | 吴望蕤 | 董事长、总经理 | 21,150,000 | 3,505,000 | 24,655,000 | 2022年5月5日-2025年5月4日 |
2 | 童芝萍 | 董事 | 14,400,000 | 0 | 14,400,000 | 2022年5月5日-2025年5月4日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合计持股(股) | 任职期间 |
3 | 徐康升 | 董事、副总经理 | 6,050,800 | 0 | 6,050,800 | 2022年5月5日-2025年5月4日 |
4 | 李群富 | 副总经理 | 2,500,000 | 0 | 2,500,000 | 2022年5月6日-2025年5月5日 |
5 | 丁新跃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000 | 500,000 | 600,000 | 2022年5月6日-2025年5月5日 |
6 | 洪晶惠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100,000 | 75,000 | 175,000 | 2022年5月6日-2025年5月5日 |
7 | 王纪明 | 监事会主席 | 80,000 | 25,000 | 105,000 | 2022年5月5日-2025年5月4日 |
8 | 石遵前 | 职工监事 | 10,000 | 0 | 10,000 | 2023年10月30日-2025年5月4日 |
9 | 吴芸 | 监事 | 10,000 | 25,000 | 35,000 | 2022年5月5日-2025年5月4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吴望蕤 | 21,150,000 | 39.84 | 21,150,000 | 30.88 | 21,150,000 | 29.88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童芝萍 | 14,400,000 | 27.12 | 14,400,000 | 21.03 | 14,400,000 | 20.3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
徐康升 | 6,050,800 | 11.40 | 6,050,800 | 8.84 | 6,050,800 | 8.55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副总经理 |
宁波亨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0 | 9.42 | 5,000,000 | 7.30 | 5,000,000 | 7.06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员工持股平台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李群富 | 2,500,000 | 4.71 | 2,500,000 | 3.65 | 2,500,000 | 3.53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副总经理 |
童志康 | 568,100 | 1.07 | 568,100 | 0.83 | 568,100 | 0.80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洪晶惠 | 100,000 | 0.19 | 100,000 | 0.15 | 100,000 | 0.1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2023年定向发行认购数量70,000股自认购的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24个月,即自2023年3月6日起限售24个月。 | ||||||||
吴润秋 | 100,000 | 0.19 | 100,000 | 0.15 | 100,000 | 0.1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2023年定向发行认购数量25,000股自认购的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24个月,即自2023年3月6日起限售24个月。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丁新跃 | 100,000 | 0.19 | 100,000 | 0.15 | 100,000 | 0.1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董事、副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
王纪明 | 80,000 | 0.15 | 80,000 | 0.12 | 80,000 | 0.11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监事 |
石遵前 | 10,000 | 0.02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监事 |
吴芸 | 10,000 | 0.02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 | 监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 | 115,425 | 0.17 | 461,730 | 0.6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 | 0.00 | 76,950 | 0.11 | 307,820 | 0.4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冠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厦门冠亚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0.00 | 76,950 | 0.11 | 307,820 | 0.4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灵活配置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0.00 | 115,425 | 0.17 | 461,730 | 0.6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 | 0.00 | 76,950 | 0.11 | 307,820 | 0.4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美益佳精选六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 | 0.00 | 76,950 | 0.11 | 307,820 | 0.4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0.00 | 76,950 | 0.11 | 307,820 | 0.4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上海指南行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南通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0.00 | 76,950 | 0.11 | 307,820 | 0.4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 | 76,950 | 0.11 | 307,820 | 0.4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陈威 | 500,000 | 0.9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张海平 | 500,000 | 0.9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于铁生 | 100,000 | 0.19 | 100,000 | 0.15 | 100,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董元军 | 32,709 | 0.06 | 32,709 | 0.05 | 32,709 | 0.0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梅仙娥 | 30,000 | 0.06 | 30,000 | 0.04 | 30,000 | 0.0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姚建东 | 30,000 | 0.06 | 30,000 | 0.04 | 30,000 | 0.0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张颖 | 30,000 | 0.06 | 30,000 | 0.04 | 30,000 | 0.0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曲陆涛 | 30,000 | 0.06 | 30,000 | 0.04 | 30,000 | 0.0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潘艳群 | 30,000 | 0.06 | 30,000 | 0.04 | 30,000 | 0.0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徐茂 | 20,000 | 0.04 | 20,000 | 0.03 | 20,000 | 0.03 | 2023年定向发行认购数量20,000股自认购的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24个月,即自2023年3月6日起限售24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徐晓华 | 20,000 | 0.04 | 20,000 | 0.03 | 20,000 | 0.0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王长治 | 20,000 | 0.04 | 20,000 | 0.03 | 20,000 | 0.0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方俊 | 20,000 | 0.04 | 20,000 | 0.03 | 20,000 | 0.0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庄燕 | 20,000 | 0.04 | 20,000 | 0.03 | 20,000 | 0.0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陈海英 | 20,000 | 0.04 | 20,000 | 0.03 | 20,000 | 0.0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吴福和 | 20,000 | 0.04 | 20,000 | 0.03 | 20,000 | 0.03 | 2023年定向发行认购数量20,000股自认购的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24个月,即自2023年3月6日起限售24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章永烽 | 20,000 | 0.04 | 20,000 | 0.03 | 20,000 | 0.03 | 2023年定向发行认购数量20,000股自认购的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24个月,即自2023年3月6日起限售24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叶正 | 12,000 | 0.02 | 12,000 | 0.02 | 12,000 | 0.0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顾玉龙 | 10,000 | 0.02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邱发高 | 10,000 | 0.02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2023年定向发行认购数量10,000股自认购的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24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即自2023年3月6日起限售24个月 | ||||||||
徐飒 | 10,000 | 0.02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2023年定向发行认购数量10,000股自认购的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24个月,即自2023年3月6日起限售24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刘旋 | 10,000 | 0.02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2023年定向发行认购数量10,000股自认购的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24个月,即自2023年3月6日起限售24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项瑾 | 10,000 | 0.02 | 10,000 | 0.01 | 10,000 | 0.0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戴腾峰 | 5,000 | 0.01 | 5,000 | 0.01 | 5,000 | 0.0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翁宇力 | 5,000 | 0.01 | 5,000 | 0.01 | 5,000 | 0.01 | 2023年定向发行认购数量5,000股自认购的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24个月,即自2023年3月6日起限售24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林建虹 | 5,000 | 0.01 | 5,000 | 0.01 | 5,000 | 0.0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童旭恒 | 5,000 | 0.01 | 5,000 | 0.01 | 5,000 | 0.0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朱爱雪 | 5,000 | 0.01 | 5,000 | 0.01 | 5,000 | 0.0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汪丽琴 | 5,000 | 0.01 | 5,000 | 0.01 | 5,000 | 0.0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宋昆伦 | 5,000 | 0.01 | 5,000 | 0.01 | 5,000 | 0.0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党保群 | 3,000 | 0.01 | 3,000 | 0.00 | 3,000 | 0.0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1,478,391 | 2.78 | 16,100,191 | 23.51 | 16,100,191 | 22.74 | -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合计 | 53,090,000 | 100 | 68,481,300 | 100 | 70,790,000 | 100 | -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吴望蕤 | 2,115.00 | 30.88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2 | 童芝萍 | 1,440.00 | 21.03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3 | 徐康升 | 605.08 | 8.8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4 | 宁波亨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7.30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5 | 李群富 | 250.00 | 3.65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6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3.20 | 1.51 | - |
7 | 童志康 | 56.81 | 0.83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8 | 陈威 | 50.00 | 0.7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9 | 张海平 | 50.00 | 0.7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10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34 | 0.63 | 战略配售115,425股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 | 5,213.43 | 76.13 | - |
注1: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吴望蕤 | 2,115.00 | 29.88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2 | 童芝萍 | 1,440.00 | 20.34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3 | 徐康升 | 605.08 | 8.55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4 | 宁波亨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7.06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5 | 李群富 | 250.00 | 3.53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6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3.20 | 1.46 | - |
7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7.97 | 1.10 | 战略配售461,730股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8 | 童志康 | 56.81 | 0.80 |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9 | 陈威 | 50.00 | 0.7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10 | 张海平 | 50.00 | 0.7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
合计 | - | 5,248.06 | 74.14 | - |
注1: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5,391,3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7,700,0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09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8.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8.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8.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5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3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5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6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24,515,617.00元,扣除发行费用18,743,294.4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772,322.59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西磁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的信会计师报字[2023]第ZA15616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12月14日止,西磁科技应募集资金总额124,515,617.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8,743,294.41元后,西磁科技募集资金净额为105,772,322.59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5,391,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0,381,022.59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874.3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061.5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其中:
1、保荐承销费:1,245.1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31.93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2、审计验资费:380.40万元;
3、律师费:186.79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61.9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2.4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577.2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257.78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平安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12月1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30.87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462.18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77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079.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平安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专用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332006275013000922883 | 西磁科技年产2万台磁力过滤设备的数字化车间改造项目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镇海支行 | 94100078801100000988 |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台电磁除铁器扩产项目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574906401710008 | 补充流动资金 |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
保荐代表人 | 朱翔坚、邹文琦 |
项目协办人 | 王卓 |
项目其他成员 | 钟晨杰、孟娜、朱思明、邱婧逸、代芮瑞、金薇 |
联系电话 | 021-38638197 |
传真 | 021-62078613 |
公司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平安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西磁科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