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方向及战略规划考虑,并经审慎研究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环境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 李明辉 | 王震坡 |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