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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批准《山东东方海洋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山东东方海洋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重整程序。

2、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莱山区法院管辖。

一、重整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6)。公司2023年11月24日收到莱山区法院《公告》【(2023)鲁0613破2号】,莱山区法院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东方海洋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7日前申报债权,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58)。2023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并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159)。公司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30分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2023年12月18日,东方海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告:2023-170),同日,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了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3)鲁061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莱山区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本次《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莱山区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且债权清偿顺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该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资人组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亦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程序合法。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可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破产清算中可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并未损害持反对意见债权人的利益。综上,《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且得到各表决组高票通过,依法可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对公司2023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根据目前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结合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价可能存在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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