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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
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进行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九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销售产品、商品;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八)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九)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一)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四)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
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 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并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进行结算。
(二) 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 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 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 总经理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属于总经理批准的关联交
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
报告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
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
及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信息及资料应充分报告董事会。
(二)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虽属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总经理或董事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作出合理判断并决议。
(三) 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除外);
2、虽属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经董事会判断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作出报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议题等,并明确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关联方情况及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情况等。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或股权以外的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同时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第二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并且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相比溢价超过100%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1)提供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2)资产评估机构采取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和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公司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未来三年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二)至第(五)项、第(十七)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
计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达成
的关联交易,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仅需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
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含委托贷款);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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