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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361,000份予以注销。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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