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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数据: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3-062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3年11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独立董事张人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3年12月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了《海量数据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2023年12月18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2023年12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8人调减为116人,上述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均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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