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H座3层306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杨照宇(公司董事长刘溪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过半董事推选董事杨照宇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541,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102,467,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2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7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4、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长刘溪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487,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74%;
反对5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663%;
反对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23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2,487,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7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9%;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663%;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0707%;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6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伊超律师和邓淅元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