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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3-12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修订说明的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公司持有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7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行为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2023年09月0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及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09月0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等相关公告。

2023年11月0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0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2023年12月0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草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0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13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公司会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师”)对《重组问询函》中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核查,并对重组草案做了相应修订和完善,编制了《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相较于前次披露文件,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释义与《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释义”所定义的简称或名词释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章节修订说明
释义
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风险提示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在“十一、最近三年评估情况”之“(三)本次评估与前次评估的具体差异”中补充披露了对标的资产两次评估的差异情况
第五章 本次交易的评估情况
第六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第七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章节修订说明
第八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在“四、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分析”之“(三)盈利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影响的情况; 2、在“八、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损益安排设置的原因、合理性及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过渡期间损益安排设置的原因、合理性及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明确了上述安排不存在规避确认表资产经营亏损和资产减值的目的; 3、在“九、前次收购标的资产时尽职调查的具体情况,未能预见关停风险的原因、相关交易决策的审慎性,以及亿泽阳光在转让标的资产股权时是否存在未充分告知关键信息和风险因素的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前次收购标的资产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对标的资产业务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的具体情况,前期未能预见标的资产存在关停风险的原因及合理性及相关交易决策的审慎性,明确了交易对方在转让标的资产股权时不存在未充分告知关键信息和风险因素的情况; 4、在“十、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财务资助是否存在无法归还的风险,是否存在代偿担保债务的现实风险,标的资产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敞口,以及亿泽阳光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担保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风险”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财务资助是否存在无法归还的风险,是否存在代偿担保债务的现实风险,标的资产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敞口,以及亿泽阳光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担保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风险的情况。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章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 风险因素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1、在“八、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的情况以及前次和本次交易涉及交易各方相关权利义务的说明”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相关事项以及前次和本次交易涉及交易各方相关权利义务情况; 2、在“九、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是否仍将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仍向标的资产派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仍继续参与标的资产经营活动,是否约定购回标的资产的安排或享有购回标的资产的优先权利,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资产是否真实出售”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仍将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不会继续向标的资产派驻经营管理人员,不会继续参与标的资产经营活动,未约定购回标的资产的安排或享有购回标的资产的优先权利,并说明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是真实出售。
第十三章 独立董事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意见
章节修订说明
第十四章 本次交易有关中介机构情况
第十五章 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六章 备查文件

以上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市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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