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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8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128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12月2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股东19人,代表股份87,276,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6,126,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49,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股份8,007,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857,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49,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6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0,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6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0,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6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0,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8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4,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77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8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4,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77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8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4,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77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8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4,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77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8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4,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77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8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4,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77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8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4,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77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9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8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4,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771%;反对68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姚力军先生、边逸军先生、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吴祖亮先生、徐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1、选举姚力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61,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992,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7%。

姚力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2、选举边逸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6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00,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

边逸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3、选举钱红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6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00,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

钱红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4、选举于泳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6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00,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

于泳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5、选举吴祖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6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00,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

吴祖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6、选举徐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74,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05,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

徐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刘秀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3.1、选举费维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6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00,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

费维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2、选举张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6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00,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

张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选举刘秀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74,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05,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

刘秀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秋立女士、汪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4.1、选举李秋立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61,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992,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127%。李秋立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4.2、选举汪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87,274,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05,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

汪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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