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安邦护卫 股票代码:603373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nbang Save-Guard Group Co., Ltd.(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路6号之江财富中心E8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护卫”、“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752.6882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或36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票数量为2,634.118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价下跌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下“L72 商务服务业”。截至2023年12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L72 商务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27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 (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002152.SZ | 广电运通 | 0.3331 | 0.2745 | 12.07 | 36.24 | 43.97 |
均值 | - | - | - | 36.24 | 43.97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2月6日(T-3日)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截至2023年12月6日,《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由于亳州保安和平安守押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因此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比。
本次发行价格为19.10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13.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8.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9.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19.1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9.8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值,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公司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1、产业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武装押运服务收入在公司的营业收入中占比超过六成。与一般保安服务不同,武装押运服务是为了满足重点要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完善促进武装押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规定了武装押运公司应当符合国有持股51%以上等条件,行业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多项规定,对武装押运公司的设立条件、必须进行武装护卫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拥有浙江省内全部的武装押运资质
,如果未来国家放宽对于武装押运的法规要求,公司的业务经营会面临一定的竞争压力。
2、客户押运需求萎缩的风险
公司的押运业务主要是现金押运,现金以外的黄金、珠宝、首饰、有价证券、机要文件等贵重物品的押运保管涉及较少。发行人的业务量与服务的银行网点数相关。2016年至2022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总数分别为22.79万、
包括参股公司金华安邦。
22.87万、22.86万、22.80万、22.67万、22.66万、22.65万;2016年至2021年底
,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总数分别为12,840、12,581、13,226、12,990、13,161、13,327个,虽仍在增长,但也较缓慢。近年来受银行运营成本增加、离柜交易率走高、网点智能化改造等影响,部分网点布局早的大型银行主动对网点进行优化调整,裁撤了少数低效、分布过于密集的网点;但一些跨地域经营的城商行以及上市的股份制银行由于网点少,为保障对客户的服务,仍在进行网点扩张。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和即将到来的数字货币的推广,全社会的现金使用量呈减少趋势,公司面临客户现金押运需求萎缩的风险。
3、收入增长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6,394.16万元、219,721.64万元、237,932.97万元和114,671.33万元,呈小幅增长态势,其中,押运业务收入分别为141,044.94万元、142,656.28万元、143,792.34万元和72,667.3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34%、64.93%、60.43%和63.37%,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报告期增长平缓。目前公司的押运业务主要集中于浙江省内,在省内的份额超过七成,已开始通过并购在省外进行拓展。
近几年来,公司凭借押运业务积累的客户资源、安全管理的行业经验和品牌影响力,在金融外包、综合安防、安全应急等领域不断拓展业务机会。报告期内,前述新增业务的收入合计分别为62,895.98万元、73,915.12万元、90,345.38万元和40,014.24万元,呈现不断增长趋势。
受市场需求波动、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推广力度等因素影响,未来能否实现新增业务的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报告期公司在省内押运业务的服务网点数增长较慢,省外押运市场的拓展刚起步。公司面临收入无法持续增长的风险。
4、净利润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7,627.93万元、21,485.91万元、24,824.80万元和10,630.77万元。2020年净利润较高,主要原因是政府出台了社保减免政策,降低了营业成本。2021年社保减免政策取消,公司净利润出现了下滑。2022
因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尚未公开发布《浙江省金融运行报告》(2023),2022年底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总数数据暂未更新。
年随着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也随之增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人工成本分别为114,675.80万元、125,480.04万元、131,625.31万元和65,385.58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6.17%、75.99%、 72.88%和77.42%,公司人工成本占比较高。随着经济发展,人工成本上涨的压力较大。由于人工成本以及经营场所和车辆的折旧摊销具有一定刚性,并且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例高,若未来收入出现下滑,或人工成本过快上涨,公司将面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5、综合安防和安全应急服务竞争激烈的风险
综合安防服务进入门槛相对不高,行业内企业众多,竞争较为激烈。虽然公司相对其他同行在规模、管理、品牌和人才等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随着行业的发展,一些企业竞争力增强,而客户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获取新项目的难度加大。综合安防业务日益加剧的竞争会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安全应急服务为近几年新出现的业务,由于需要依托仓储、应急设备、专业应急人员等资源,需要具备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物流、与不同机构组织对接等多方面能力,行业内经营者较少,目前毛利率较高。但该业务无准入资质限制,随着时间推移,在高毛利率的激励下,如果未来进入该行业的经营者会增加,安全应急服务也面临竞争加剧的风险。
6、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占应缴纳人数的比例分别为93.40%、
95.26%、94.61%、94.54%,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占应缴纳人数的比例为
79.63%、88.19%、84.92%、84.11%。如果全员缴纳,报告期影响公司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374.04万元、1,384.80万元、1,620.93万元、902.89万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00.79万元、696.05万元、914.61万元、401.03万元。
针对前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存在未全员缴纳的情况,虽然控股股东国资公司已出具无偿代补缴的承诺,公司仍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发布落款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的证监许可〔2023)1889号文,同意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76号批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752.6882万股。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安邦护卫”,证券代码“603373”;其中2,634.1188万股股票将于2023年12月2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 上市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三) 股票简称:安邦护卫
(四) 股票扩位简称:安邦护卫集团股份
(五) 股票代码:603373
(六)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752.6882万股
(七)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88.1721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八)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634.1188万股
(九)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118.5694万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根据比例限售结果,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540,533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5%,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2.01%。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4,835,688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的第一套标准:“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10,508.75万元、8,280.63万元和10,342.13万元,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10,342.13万元,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 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113,302.09万元,累计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为66.40亿元,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因此,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Anbang Save-Guard Group Co., Ltd.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85683832W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8,064.5161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吴高峻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6年2月28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20年12月29日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路6号之江财富中心E8楼 |
邮政编码 | 310024 |
电话号码 | 0571-87557906 |
传真号码 | 0571-87557906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zjabhw.com/ |
电子邮箱 | abhwzqb@zjabhw.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董事会秘书周黎隽 0571-87557906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消防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紧急救援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安邦护卫是一家综合性的安全服务提供商,目前主营业务覆盖金融安全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和安全应急服务三个领域,正积极拓展海外安保业务。其中,金融安全服务包括押运服务和金融外包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包括重点单位及大型活动的一体化安保、智能安防系统的销售及施工、安全培训等;安全应急服务包括政府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与大型机构的档案管理等服务、交通应急服务、社会应急物资管理与应急救援等。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L72商务服务业”。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国资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5.80%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直接持有国资公司10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三年未发生比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国资公司持有公司4,500万股股份,占比55.80%,为公司控股股东。国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98592788H |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5楼 |
法定代表人 | 姜扬剑 |
注册资本 | 100亿元 |
实收资本 | 100亿元 |
股东构成 | 浙江省国资委持股100%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成立日期 | 2007年2月15日 |
营业期限 | 2007年2月15日至长期 |
国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33,593,501.11 | 29,256,090.17 |
净资产 | 8,261,792.02 | 7,922,137.77 |
营业收入 | 33,978,287.63 | 67,867,724.31 |
净利润 | 428,084.79 | 860,404.94 |
注:国资公司2022年度/2022年12月末的财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半年度/2023年6月末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国资委是根据浙江省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国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四)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吴高峻 | 董事长 | 2020年12月5日-2023年12月24日 | 80.00 | - | 80.00 | 0.9920%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锁定36个月 | |||||||||
2 | 诸葛斌 |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2020年12月5日-2023年12月24日 | 80.00 | - | 80.00 | 0.9920%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朱明艳 | 董事 | 2020年12月5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 | 无 | - |
4 | 王方瑞 | 董事 | 2021年11月17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 | 无 | - |
5 | 赵磊 | 董事 | 2021年8月28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 | 无 | - |
6 | 王萍 | 职工董事 | 2020年12月5日-2023年12月24日 | 通过卫邦企管持有16.80万股 | 16.80 | 0.2083%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7 | 刘波 | 独立董事 | 2020年12月5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 | 无 | - |
8 | 沈红波 | 独立董事 | 2020年12月5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 | 无 | - |
9 | 肖炜麟 | 独立董事 | 2020年12月5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 | 无 | - |
10 | 毛行立 |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 2021年4月28日-2023年12月24日 | 通过捍卫企管持有7.00万股 | 7.00 | 0.0868%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11 | 江建军 | 监事 | 2021年5月19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 | 无 | - |
12 | 戴逢辉 | 监事 | 2023年5月12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 | 无 | - |
13 | 骆金海 | 副总经理 | 2020年12月25日-2023年 | 通过捍卫企管 | 7.00 | 0.0868% | 无 | 自上市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2月24日 | 持有7.00万股 | 日起锁定36个月 | |||||||
14 | 郭子仪 | 副总经理 | 2020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 | 无 | - |
15 | 童军杰 | 副总经理、智慧消防董事 | 2021年3月12日-2023年12月24日 | 44.20 | - | - | 0.5481%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6 | 卢卫东 | 总法律顾问 | 2021年4月28日-2023年12月24日 | 42.40 | - | - | 0.5258%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7 | 周黎隽 | 董事会秘书 | 2020年3月12日-2023年12月24日 | - | - | - | 无 | - |
注:间接持股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各级间接主体的出资比例*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间接持股比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各级间接主体的出资比例*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上述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宁波捍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卫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员工合计87人,合计持股比例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0.30%。
(一)基本情况
1、捍卫企管
捍卫企管持有发行人416.752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17%,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宁波捍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H4TCY19 |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银天大厦523室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 宁波护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4,876.0031万元 |
实收资本 | 4,876.0031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发行人外未投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成立日期 | 2020年4月8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4月8日至2040年4月7日 |
捍卫企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4,876.94 | 4,877.20 |
净资产 | 4,876.94 | 4,876.99 |
营业收入 | - | - |
净利润 | -0.02 | 0.56 |
注:捍卫企管2022年度/2022年12月末的财务报表经浙江中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1-6月/2023年6月末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2、卫邦企管
卫邦企管持有发行人413.730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13%,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宁波卫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H4T9T14 |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银天大厦516室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 宁波护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4,840.6494万元 |
实收资本 | 4,840.6494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发行人外未投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成立日期 | 2020年4月8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4月8日至2040年4月7日 |
卫邦企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4,841.65 | 4,841.88 |
净资产 | 4,841.65 | 4841.67 |
营业收入 | - | - |
净利润 | -0.02 | 0.52 |
注:卫邦企管2022年度/2022年12月末的财务报表经浙江中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1-6月/2023年6月末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出资结构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所有股东已实缴出资,出资结构如下:
1、捍卫企管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现任职务/人员去向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份额(万元) | 合伙比例(%) | 出资时间 |
1 | 宁波护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普通合伙 | 0.0001 | 0 | 2020年9月 |
2 | 钱小平 | 温州安邦董事 | 有限合伙 | 269.0895 | 5.5186 | 2020年9月 |
3 | 郑益兴 | 杭州安邦党委书记、董事长 | 有限合伙 | 269.0895 | 5.5186 | 2020年9月 |
4 | 韩光华 | 嘉兴安邦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262.0719 | 5.3747 | 2020年9月 |
5 | 刘继伟 | 丽水安邦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262.0719 | 5.3747 | 2020年9月 |
6 | 童林华 | 已退休 | 有限合伙 | 241.0177 | 4.9429 | 2020年9月 |
7 | 陈迪华 | 已退休 | 有限合伙 | 241.0177 | 4.9429 | 2020年9月 |
8 | 李万新 | 台州安邦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234.0000 | 4.7990 | 2020年9月 |
9 | 赵锡礼 | 已离职 | 有限合伙 | 196.5542 | 4.0311 | 2020年9月 |
10 | 叶加若 | 发行人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宁波安邦监事;嘉兴安邦董事 | 有限合伙 | 196.5542 | 4.0311 | 2020年9月 |
11 | 方芳 | 发行人总经理助理;温州安邦党委书记、董事长 | 有限合伙 | 175.5000 | 3.5993 | 2020年9月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现任职务/人员去向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份额(万元) | 合伙比例(%) | 出资时间 |
12 | 周明智 | 温州安邦三大队大队长,四大队支部书记、委员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449 | 2020年9月 |
13 | 施骋 | 嘉兴安邦党委副书记;安邦科技监事会主席;丽水安邦监事;安邦安全监事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449 | 2020年9月 |
14 | 周先湖 | 台州安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449 | 2020年9月 |
15 | 李明 | 宁波安邦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449 | 2020年9月 |
16 | 陈伟胜 | 丽水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 | 有限合伙 | 131.0365 | 2.6874 | 2020年9月 |
17 | 余建东 | 温州安邦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 有限合伙 | 131.0365 | 2.6874 | 2020年9月 |
18 | 林君杰 | 温州安邦工会主席、温州安邦科技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24.0177 | 2.5434 | 2020年9月 |
19 | 徐晓丽 | 台州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职工董事 | 有限合伙 | 124.0177 | 2.5434 | 2020年9月 |
20 | 苏苗杰 | 发行人安全运营部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24.0177 | 2.5434 | 2020年9月 |
21 | 杨益辉 | 宁波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22.6149 | 2.5147 | 2020年9月 |
22 | 陈彬 | 丽水安邦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21.2109 | 2.4859 | 2020年9月 |
23 | 邵迪锋 | 发行人组织人事部部长、工会副主席、绍兴安邦董事、安邦科技董事、安邦智慧董事 | 有限合伙 | 117.0000 | 2.3995 | 2020年9月 |
24 | 叶荣军 | 已退休 | 有限合伙 | 117.0000 | 2.3995 | 2020年9月 |
25 | 周敏 | 嘉兴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17.0000 | 2.3995 | 2020年9月 |
26 | 朱永健 | 丽水安邦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 有限合伙 | 105.3000 | 2.1596 | 2020年9月 |
27 | 王勇 | 杭州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81.9000 | 1.6797 | 2020年9月 |
28 | 毛行立 | 发行人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党委 | 有限合伙 | 81.9000 | 1.6797 | 2020年9月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现任职务/人员去向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份额(万元) | 合伙比例(%) | 出资时间 |
委员 | ||||||
29 | 傅炜 | 发行人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职员 | 有限合伙 | 62.7109 | 1.2861 | 2020年9月 |
30 | 叶世勇 | 温州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58.5000 | 1.1998 | 2020年9月 |
31 | 杨勇 | 宁波安邦党委委员 | 有限合伙 | 46.8000 | 0.9598 | 2020年9月 |
32 | 李海华 | 台州安邦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台州安邦保安执行董事 | 有限合伙 | 40.9500 | 0.8398 | 2020年9月 |
33 | 王直敏 | 已退休 | 有限合伙 | 35.1000 | 0.7199 | 2020年9月 |
34 | 马洪庆 | 衢州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有限合伙 | 35.1000 | 0.7199 | 2020年9月 |
35 | 方加平 | 温州安邦业务三部总经理兼温州安邦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35.1000 | 0.7199 | 2020年9月 |
36 | 刘炳勇 | 安邦安全副总经理、 党支部委员 | 有限合伙 | 29.2500 | 0.5999 | 2020年9月 |
37 | 汪洪潭 | 发行人事业发展部(国际合作部)总经理、宁波安邦董事、安邦安全董事 | 有限合伙 | 23.4000 | 0.4799 | 2020年9月 |
38 | 徐涯立 | 嘉兴安邦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有限合伙 | 23.4000 | 0.4799 | 2020年9月 |
39 | 陈剑 | 杭州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 | 有限合伙 | 17.5500 | 0.3599 | 2020年9月 |
40 | 朱福科 | 温州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7.5500 | 0.3599 | 2020年9月 |
41 | 陈晓婷 | 发行人党群工作部职员、团委副书记 | 有限合伙 | 17.5500 | 0.3599 | 2020年9月 |
42 | 方兴撑 | 杭州安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有限合伙 | 17.5500 | 0.3599 | 2020年9月 |
43 | 施茜 | 已离职 | 有限合伙 | 11.7000 | 0.2400 | 2020年9月 |
44 | 牛留志 | 发行人事业发展部(国际合作部)职员; | 有限合伙 | 11.7000 | 0.2400 | 2020年9月 |
45 | 陈秀丽 | 发行人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衢州 | 有限合伙 | 11.7000 | 0.2400 | 2020年9月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现任职务/人员去向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份额(万元) | 合伙比例(%) | 出资时间 |
安邦监事;安邦智慧监事;嘉兴安邦监事、智慧消防监事 | ||||||
合计 | 4,876.0031 | 100.0000 |
2、卫邦企管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现任职务/人员去向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份额(万元) | 合伙比例(%) | 出资时间 |
1 | 护卫企管 | — | 普通合伙 | 0.0001 | 0 | 2020年9月 |
2 | 叶飞 | 安邦科技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269.0895 | 5.5590 | 2020年9月 |
3 | 张淑芬 | 衢州安邦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269.0895 | 5.5590 | 2020年9月 |
4 | 莫继权 | 湖州安邦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湖州外包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 有限合伙 | 269.0895 | 5.5590 | 2020年9月 |
5 | 胡秀荣 | 绍兴安邦党委书记、董事长 | 有限合伙 | 269.0895 | 5.5590 | 2020年9月 |
6 | 汤华虎 | 绍兴安邦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 | 有限合伙 | 269.0895 | 5.5590 | 2020年9月 |
7 | 黄云 | 保留集团中层正职职级 | 有限合伙 | 262.0719 | 5.4140 | 2020年9月 |
8 | 茹新奋 | 舟山安邦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舟山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236.8069 | 4.8920 | 2020年9月 |
9 | 王萍 | 发行人职工代表董事、培训中心主任、工会副主席;温州安邦董事;台州安邦董事;湖州安邦董事;绍兴安邦董事 | 有限合伙 | 196.5542 | 4.0605 | 2020年9月 |
10 | 康律 | 湖州安邦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85.3257 | 3.8285 | 2020年9月 |
11 | 董礼财 | 绍兴安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650 | 2020年9月 |
12 | 马华钢 | 绍兴安邦党委副书记、 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650 | 2020年9月 |
13 | 宋俊强 | 发行人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团委书记;丽水安邦董事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650 | 2020年9月 |
14 | 陈良 | 绍兴安邦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650 | 2020年9月 |
15 | 王天飞 | 绍兴安邦保留副职待遇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650 | 2020年9月 |
16 | 陈岚 | 安邦科技总工程师、产品管理委员会主任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650 | 2020年9月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现任职务/人员去向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份额(万元) | 合伙比例(%) | 出资时间 |
17 | 郑胜 | 衢州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33.8434 | 2.7650 | 2020年9月 |
18 | 郦汇臣 | 台州安邦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31.0365 | 2.7070 | 2020年9月 |
19 | 战国庆 | 舟山安邦党支部委员、 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24.0177 | 2.5620 | 2020年9月 |
20 | 华建兵 | 舟山安邦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117.0000 | 2.4170 | 2020年9月 |
21 | 徐骞 | 安邦安全董事长、党支部书记 | 有限合伙 | 117.0000 | 2.4170 | 2020年9月 |
22 | 谢碧兴 | 安邦安全副总经理、党支部统战委员、工会主席 | 有限合伙 | 117.0000 | 2.4170 | 2020年9月 |
23 | 姚力 | 安邦安全总经理助理、党支部组织委员 | 有限合伙 | 117.0000 | 2.4170 | 2020年9月 |
24 | 杨玉如 | 湖州安邦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 有限合伙 | 117.0000 | 2.4170 | 2020年9月 |
25 | 陈斌 | 湖州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93.6000 | 1.9336 | 2020年9月 |
26 | 骆金海 | 发行人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 有限合伙 | 81.9024 | 1.6920 | 2020年9月 |
27 | 胡翔 | 衢州安邦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综合办公室主任 | 有限合伙 | 76.0500 | 1.5711 | 2020年9月 |
28 | 蔡鹏 | 发行人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 | 有限合伙 | 62.7109 | 1.2955 | 2020年9月 |
29 | 宋薇 | 发行人组织人事部部长助理 | 有限合伙 | 62.7109 | 1.2955 | 2020年9月 |
30 | 倪波 | 发行人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职员 | 有限合伙 | 62.7109 | 1.2955 | 2020年9月 |
31 | 丁健 | 发行人安全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 有限合伙 | 58.5000 | 1.2085 | 2020年9月 |
32 | 何卿 | 安邦智慧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 有限合伙 | 58.5000 | 1.2085 | 2020年9月 |
33 | 刘忠民 | 发行人安防研究院院长;湖州安邦董事;宁波安邦董事 | 有限合伙 | 58.5000 | 1.2085 | 2020年9月 |
34 | 刘念 | 嘉兴安邦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35.1000 | 0.7251 | 2021年9月 |
35 | 琚苏炳 | 丽水安邦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35.1000 | 0.7251 | 2020年9月 |
36 | 叶恒彰 | 温州安邦总经理助理、安邦科技温州分公司总经理 | 有限合伙 | 35.1000 | 0.7251 | 2020年9月 |
37 | 徐麟峰 | 安邦科技总工程师、绩效管理委员会主任 | 有限合伙 | 23.4000 | 0.4834 | 2020年9月 |
38 | 刘何琪 | 发行人纪检监察室主任助理 | 有限合伙 | 17.5500 | 0.3626 | 2020年9月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现任职务/人员去向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份额(万元) | 合伙比例(%) | 出资时间 |
39 | 来群 | 已退休 | 有限合伙 | 17.5500 | 0.3626 | 2020年9月 |
40 | 王艳 | 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 | 有限合伙 | 11.7000 | 0.2417 | 2020年9月 |
41 | 白云轩 | 已离职 | 有限合伙 | 11.7000 | 0.2417 | 2020年9月 |
42 | 孔杭明 | 发行人组织人事部副部长、台州安邦董事 | 有限合伙 | 11.7000 | 0.2417 | 2020年9月 |
43 | 虞岚茜 | 发行人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职员 | 有限合伙 | 11.7000 | 0.2417 | 2020年9月 |
44 | 郭启明 | 已退休 | 有限合伙 | 11.7000 | 0.2417 | 2021年9月 |
合计 | 4,840.6494 | 100.0000 |
(三)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捍卫企管、卫邦企管已承诺,自安邦护卫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安邦护卫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邦护卫的股份,也不由安邦护卫回购该部分股份。
捍卫企管、卫邦企管已承诺依据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承诺自安邦护卫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之“(一)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之“4、发行人5%以上股东捍卫企管、卫邦企管承诺。”
(四)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捍卫企管、卫邦企管除持有公司股权外, 并无投资或参与经营其他经营性实体的情形,亦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情形,其自身不存在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出资或接受委托管理其他投资人出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064.516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2,688.1721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期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国资公司[SS] | 45,000,000 | 55.80% | 45,000,000 | 41.85% | 36个月 |
中电海康[SS] | 14,516,129 | 18.00% | 14,516,129 | 13.50% | 12个月 |
财开公司[SS] | 5,000,000 | 6.20% | 5,000,000 | 4.65% | 36个月 |
捍卫企管 | 4,167,523 | 5.17% | 4,167,523 | 3.88% | 36个月 |
卫邦企管 | 4,137,306 | 5.13% | 4,137,306 | 3.85% | 36个月 |
南都物业 | 4,032,258 | 5.00% | 4,032,258 | 3.75% | 12个月 |
吴高峻 | 800,000 | 0.99% | 800,000 | 0.74% | 36个月 |
诸葛斌 | 800,000 | 0.99% | 800,000 | 0.74% | 36个月 |
余兴才 | 441,988 | 0.55% | 441,988 | 0.41% | 36个月 |
厉晓奋 | 441,988 | 0.55% | 441,988 | 0.41% | 36个月 |
王恒建 | 441,988 | 0.55% | 441,988 | 0.41% | 36个月 |
童军杰 | 441,988 | 0.55% | 441,988 | 0.41% | 36个月 |
卢卫东 | 423,993 | 0.55% | 423,993 | 0.39% | 36个月 |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股份 | - | - | 540,533 | 0.50% | 6个月 |
小计 | 80,645,161 | 100.00% | 81,185,694 | 75.5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26,341,188 | 24.50% | |
小计 | 26,341,188 | 24.50% | |||
合计 | 80,645,161 | 100.00% | 107,526,882 | 100.00% |
注:国有股东标注“SS”。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股东户数为50,004户。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国资公司[SS] | 45,000,000 | 41.8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中电海康[SS] | 14,516,129 | 13.5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财开公司[SS] | 5,000,000 | 4.6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捍卫企管 | 4,167,523 | 3.8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卫邦企管 | 4,137,306 | 3.8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南都物业 | 4,032,258 | 3.7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吴高峻 | 800,000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8 | 诸葛斌 | 800,000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9 | 余兴才 | 441,988 | 0.4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厉晓奋 | 441,988 | 0.4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1 | 王恒建 | 441,988 | 0.4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2 | 童军杰 | 441,988 | 0.4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合计 | 8,022.1168 | 74.60% |
注:国有股东标注“SS”;余兴才、厉晓奋、王恒建、童军杰的持股数量一致,并列为公司第九名股东。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2,688.1721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9.1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064.516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752.6882万股。
(五)发行市盈率
1、13.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8.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9.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1.25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96元/股(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30元/股(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1,344.09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220.2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123.8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03号),审验结果如下:截至2023年12月15日11时止,发行人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881,721股,应募集资金总额513,440,871.1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2,202,392.7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1,238,478.36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26,881,721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44,356,757.36元。
(十)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4,220.24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 金额 |
1、保荐及承销费用 | 2,500.00万元 |
2、审计及验资费用 | 758.42万元 |
3、律师费用 | 338.47万元 |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04.72万元 |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118.63万元 |
总计 | 4,220.24万元 |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7,123.85万元
(十二)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50,004户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数量为26,881,721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505,5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68367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21,348,341股,放弃认购数量157,15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5,376,221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5,376,221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7,159股。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9574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认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9765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安邦护卫集团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278,736.86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5.40%;总负责为70,981.12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2.52%;所有者权益为207,755.74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6.42%。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4,690.15万元、净利润16,925.06万元,较2022年同期分别增长4.23%、3.45%。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069.18万元,较2022年同期减少3,803.08万元,主要原因是客户付款主要集中在4季度,1-3季度的回款较少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服务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业务的经营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
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结合当前的实际销售情况以及市场因素等多方面考虑,预计公司2023 年度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预计) | 2022年度 | 变动率 |
营业收入 | 243,000-253,000 | 237,932.97 | 2.13%至6.3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550-12,000 | 11,345.29 | 1.80%至5.7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150-11,600 | 10,342.13 | 7.81%至12.16% |
注:上表中2023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根据公司目前已签署的重大业务合同等生产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情况,公司预计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43,000万元-253,000万元,同比增长2.13%至6.33%;公司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550万元-12,000万元,同比增长1.80%至5.77%;公司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150万元-11,600万元,同比增长
7.81%至12.16%。
上述2023年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已与财通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 | 1202020729800555247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 | 331065520013001214992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池华街支行 | 33050161674100000539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池华街支行 | 3305016167410000053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 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 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 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 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 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安邦护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财通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安邦护卫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人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章启诚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
电话 | 0571-87821317 |
传真 | 0571-87821833 |
保荐代表人 | 彭波、端义成 |
项目组协办人 | 陈明阳 |
项目组成员 | 陈婷婷、严鹏、汤挺 |
联系人 | 彭波 |
联系方式 | 0571-87821317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财通证券为安邦护卫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彭波、端义成,具体情况如下:
彭波先生,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
师。曾主持或参与了中航精机(002013)IPO、七匹狼(002029)IPO、景兴纸业(002067)2007年增发和2011年非公开发行、葛洲坝(600068)2008年分离交易可转债、2009年配股和2014年非公开发行、仙琚制药(002332)IPO、华谊兄弟(300027)IPO、中国水电(601669)IPO、福田汽车(600166)2011年非公开发行、吉视传媒(601929)2014年可转债、金逸影视(002905)IPO、乐惠国际(603076)IPO、运达股份(300772)IPO和可转债及配股项目、金田铜业(601609)可转债等项目。彭波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端义成先生,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国联证券(601456)IPO、麦澜德(688273)IPO、浙江建投(00276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等项目。端义成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1)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发行人5%以上股东财开公司承诺
“(1)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
[2017]49号)规定,承继原持股主体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其他限售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发行人5%以上股东中电海康、南都物业承诺
“(1)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公司自工商登记为股份公司股东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与本承诺第1项锁定期相冲突时,遵循孰长原则)。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发行人5%以上股东捍卫企管、卫邦企管承诺
“(1)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企业依据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承诺自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锁定期另
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修改后要求执行。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承诺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依据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承诺自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修改后要求执行。
(3)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如适用),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如适用)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发行人持股平台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自愿承诺“(1)本人依据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承诺自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对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修改后要求执行。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有效期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有效。
(二)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本预案。
(三)具体措施和实施顺序
1、股价稳定的措施
在符合国资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收购义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议案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4)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
(5)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5%。
(7)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6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公司股票: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在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四)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了解并知悉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公司承诺将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护卫”
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邦护卫集团股份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单位承诺将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认可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并将无条件遵守其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方案、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适用)。”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公司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本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购回已转让股份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在该方案取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后依法实施。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购回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将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其他相关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者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因此触发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义务、责任的,或者触发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义务、责任的,本公司保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于上述回购、赔偿有关的议案投赞成票,并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有关违法事实认定结果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批准或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公司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投资收益,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将积极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通过了《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或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公司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相关监管部门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中相关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1、本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者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因此触发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义务、责任的,或者触发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义务、责任的,本公司保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于上述回购、赔偿有关的议案投赞成票,并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行规范,对本所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确保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的承诺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9]第0457号)、《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该公司财务报表列示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0]第0559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如下:
“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战略定位,本公司为代表浙江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主要负责国有资本管理和运作,原则上不参与持股企业具体经营,是浙江省国资委监管职能的延伸和操作平台。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护卫?)作为浙江省国资委的省属一级企业,本公司作为安邦护卫控股股东,依据省国资委授权,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方式对其开展股权管理,依法履行股东权利与义务。
本公司郑重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安邦护卫(此处及下文中 ?安邦护卫?均包含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与安邦护卫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安邦护卫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市场发现任何与安邦护卫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新商业机会,就该等商业机会给予安邦护卫优先发展权,并尽力促使该业务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由安邦护卫承接。
4、本公司担任安邦护卫控股股东期间,如安邦护卫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其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公平合理的途径将相关业务转让给安邦护卫或进行调整,以避免和解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
5、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安邦护卫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安邦护卫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本公司将对由此给安邦护卫或/及其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在本公司作为安邦护卫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保荐人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关于保障国有持股比例持续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与发行人其他国有股东共同维护发行人国有持股比例的稳定,保障发行人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持续符合届时有效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如因发行人总股本增加、国有股东股比降低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国有股东持股比例
可能低于届时有效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时,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将采取二级市场增持、认购、受让股份等合理措施,确保国有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比例持续符合届时有效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
2、国有股东承诺
(1)发行人国有股东中电海康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5年内与其他国有股东共同维护发行人国有持股比例持续符合届时有效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发行人已上市且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已解除限售后,本公司拟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发行人上市后5年内,若所有国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合计值达到届时有效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我公司将停止减持。”
(2)发行人国有股东财开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与其他国有股东共同维护发行人国有持股比例的稳定,保障发行人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持续符合届时有效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发行人已上市且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已解除限售后,根据相关政策我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以进行资本运作或充实国家社保基金的,拟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若届时所有国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合计值达到届时有效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我公司会暂停减持,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协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国有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比例持续符合届时有效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后再行减持。本公司与国有法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前述减持约束限制。”
(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承诺
针对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存在未全员缴纳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国资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进
行补缴,或者公司被要求支付滞纳金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本企业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关于资产瑕疵、租赁瑕疵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捍卫企管、卫邦企管、吴高峻、诸葛斌、余兴才、厉晓奋、卢卫东、王恒建、童军杰已承诺: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房屋、土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若该等房屋、土地发生权属争议或行政处罚、没收等情形,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上述股东承诺将补偿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使用的房屋、土地若因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完善有关权属、取得第三方许可、行政许可或备案等法定、约定手续,导致该等租赁房屋、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使用受限或出现被行政处罚、需要搬迁等不利情形,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予以足额补偿。”
(五)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国资公司承诺如下:
“本企业承诺规范并减少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不利用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其他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如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⑤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③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5%以上股东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单位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及持股平台间接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及持股平台间接股东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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