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2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402,96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苏 灵) (易 铭) (田韶鹏)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