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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固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三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

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存档报送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等。

第六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须于2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及要约收购等);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四)合并、分立;

(五)回购股份;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

(九)员工持股计划;

(十)重大投资;

(十一)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等重大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导各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在本制度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上述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下列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5、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6、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8、前述1至7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十三条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补充完善并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方式要求: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固定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董事长、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信息披露主管人员等。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的方式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进行季度调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每年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一次培训。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部门依法对外报送信息时,应按照《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第六条规定的流程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遵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或应该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内幕信息披露2个工作日内,禁止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须根据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透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开、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查、开除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九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警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配套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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