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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中的工作规程如下: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以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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