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恒顺米业发生的超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中对2023年度公司与恒顺米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 毛 健 史丽萍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