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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信息:关于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8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23号

关于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航天信息,A股证券代码:600271;

马振洲,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高宇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3年3月31日,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称,预计2023年在其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不超过70亿元,贷款不超过30亿元,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提交的说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8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为1,254.75万元,贷款利息支出为214.08万元,存款最高额为574,006.80万元,贷款最高余额为11,200万元,存款本金最高额及存款利息合计金额约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46%,达到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但该期间内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5月29日,公司才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另经查明,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公告称,鉴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前次金融合作协议已到期,拟与其重新签订金融合作协议,约定三年内公司在财务公司账户的存款日均余额不低于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50%、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低于3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等内容。2023年5月29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否决了上述前述金融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就上述议案再次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3年7月24日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前次与控股股东控制的财务公司所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于2023年2月3日到期,但协议到期后,公司在未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即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逾期近6个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在未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交易,且部分期间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6.3.6条、第6.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振洲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高宇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振洲、时任财务负责人高宇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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