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耐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证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50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26,390,3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5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6,390,3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742,020.7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7,648,279.2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6月1日出具了勤信验字[2021]第002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依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年产4万吨预制件、6万吨散状料、1万吨炮泥耐火材料智能化制造项目”、“年
产1万吨转炉系统用高性能环保挡渣板智能制造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23年12月12日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年产4万吨预制件、6万吨散状料、1万吨炮泥耐火材料智能化制造项目
221,194,800 164,111,043
年产1万吨转炉系统用高性能环保挡
渣板智能制造项目
132,986,700 76,625,1373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2,208,800 13,877,1754 补充流动资金 140,000,000 131,257,979
合计 626,390,300 385,871,334
三、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因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后有利于公司利用上海的区位、人才、信息优势,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及完善科研创新体系,可显著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2021年上半年公司开始办理该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之后受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多项手续及证照办理缓慢,致使该项目到2022年底才正式开工建设,项目整体进度不及预期,故无法在原计划时间内实施完成。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公司在项目延缓的情况下,正常招聘研发人员和组织研发团队,在公司总部及孙公司苏州宝明开展产品及项目研究,因此该项目延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符合该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一鸣 刘丽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